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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条例内容

时间:2023-04-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社会工作者教材 社工师网课试看报名
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重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重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开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开展意见》和《重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开展细则》,规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独自或者联合举行各自不同的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联合举行学校的,需要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法、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处理方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可以获取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都用于办学。

政府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法举行,没有设立举行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途中的举行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外商为实质上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可以举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其他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我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家或者我市已出台设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出台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设立开展除技工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工教育和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审批。技工院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需要坚持高质量特色导向,根据审批权限依法依规批准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六条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可以满足学校设立和发展、建设的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数目金额要与学校的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都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没办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没办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大多数情况下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自批准筹设那天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失效。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可以招生。

第十条申请筹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涵盖:举行者的名称、地点位置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点位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要,项目标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学校的管理,办学效益分析,结论。

(三)举行者资质证明文件。举行者是社会组织的,需要涵盖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行学校的决议,企业信用报告。举行者是个人的,需要涵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存款、有自己签名的出资举行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目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联合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行者的出资数目金额、出资方法、权利义务,举行者的排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开办资金的,需要明确各举行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目金额、出资方法、占开办资金的比例。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目金额、用途和管理方式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民办学校举行者再申请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要提交其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教师和管理队伍的情况、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各项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开办资金到位情况。

(四)举行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五)学校章程。内容需要涵盖但不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点位置、办学地址位置、法人属性;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行者参加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利和义务,还有举行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学校开办资金还有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出现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党建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下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更改程序;需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等。

(六)学校首届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八)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需要提交本细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除第(二)(三)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信息;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到对应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建立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理事和监事原则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有关章程中作出规定,给予理事和监事报酬。

举行者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与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举行者或者其代表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参加学校的办学与管理,并可按学校章程规定获取薪酬,其获取薪酬的数目金额、程序和方法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成员1/3以上需要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能超出70周岁,学历和任职条件满足国家规定,熟悉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对应办学层次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设监事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成员不可以少于3人,需要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可以少于1/3。人员数量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立1至2名监事,没有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我们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出现。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需要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才可以通过:

(一)变更举行者。

(二)聘请任职、解聘校长。

(三)更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查核验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改章程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更改成功后需要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有有意或恶意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可以在学校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学校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兼任或者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真真切切加强党建工作,党组织坚持应建必建,党组织实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并主动接受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详细指导和管理。选好管好党组织书记。逐步递次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照党的相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需要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要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详细指导、保证和监督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强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师队伍

第二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聘请任职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需要具备对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对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有一部分的专职教师。这当中,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依法与教职工签署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保证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建立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一步一步提升教职工工资水平。连续任职的教职工,寒暑假这个时间段工资应连续发放。

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变小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养老金的差距。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多待遇保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生均经费补助可用于缴纳教职工社会保险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职教师聘请任职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查、职称评定、职务等级晋升、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请任职的教师平等对待。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可以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职务。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申请政府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立项后需要平等取得资助经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领导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等,需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业务培训的权利。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不可以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纳入国培、市培、区县(自治县)培训体系,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查、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加强论坛、讲坛、互联网管理,持续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素养。配齐配强一对一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守教育规律,持续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抓好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宣传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逐步递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考试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开展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定要依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考试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开展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考试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

开展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选用对应考试教材;可以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需要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要遵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不可以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升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查评价活动。

从事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培训活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合法渠道引进的境外课程需要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对经合法渠道引进的境外考试教材需要依法进行审定。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考试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还有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建立对应质量标准和保证机制。

第三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坚持高质量特色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要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发展导向,大力开展“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水平、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做好转设工作,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做好升本工作,有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院校可以申办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做好高质量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加大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方式,提升教学质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对口帮扶或者“校企合作”关系。与公办学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规范招生。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证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重庆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境外学生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可以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按规定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与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和取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还有申请国家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课题,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开展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很多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根据国家和重庆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师生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结余中具体安排一定经费,建立安全风险防控基金,用于维护办学规则和程序,防范办学风险。

第六章财务资产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己办学累积形成的资产还有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这个时间段,学校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不可以抽逃开办资金,不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取收益,不可以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抵押。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依法募集资金办学的,所募集资金需要主要用于办学,并应该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开展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举行者需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于批准设立那天起1年内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教育促进法更改决定发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工作,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历史情况和现目前发展现状详细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需要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可以账外核算。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预、决算管理,按实质上出现数列支,不可以虚列虚报,不可以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质上支出数。

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建立财务监管约谈机制,对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举行者、管理者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纠偏违规做法。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扣减或者不可以再给予年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年预、决算情况按隶属关系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学校需要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原则,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原因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他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取的费用和退费行为,坚持公示制度,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者学时收取的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及标准需要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后执行。不可以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按照资金的来源分别开设学校举行方投入资金账户、财政资金补助账户、收取的费用资金账户,强化资金分类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举行方投入资金账户用于存取举行方投入学校建设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财政资金补助账户用于存取各种学生奖助学金、生均经费补助资金、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种财政补助资金。收取的费用资金账户用于存取学生学费、代收取的费用、学校后勤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需要都纳入学校资金专户,并出具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还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风险保证机制。在收取的费用资金账户中设立低余额账户,低余额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要保证学校6个月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低余额标准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办学规模、教育教学平日运转支出、教职员工薪酬、考查评估等级和信用状况综合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独立产权的校舍和场地,且净资产结余高于低余额的,可免设低余额账户。

第四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出现交易的,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可以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有关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成员需要回避表决。

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的举行者、实质上控制人、理事、监事等还有与上面说的组织或者个人当中存在相互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致使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查验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可以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需要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另外单独制定。

公示信息应涵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收取的费用信息、举行者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还有行政处罚信息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对应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建立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举行者或者其代表、负责人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举行者还有有关责任人需要纳入“黑名单”:

(一)应落实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

(三)近2年有年检查不合格情况。

(四)存在严重违反师风师德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及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信息公告信息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按照需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还有举行者、名称、层次、类别、地点位置等重要事项变更,要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属法人登记事项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的核准权限按《重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开展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原则上不可以变更。情况特殊需进行举行者变更的,需要签署变更协议,依然不会得从变更中取得收益;民办教育促进法更改决定发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其举行者变更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为社会组织,实际上际控制人出现变化的,需要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披露。

已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办学点的,需要向审批机关申请地点位置变更;超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增设的,需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独自申请办学许可或者备案。办学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法律责任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担负。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需要制定开展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终止:

(一)按照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没办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真真切切保证学校师生和有关方面的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下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四十九条终止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登记证书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需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完善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平日监管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查制度。对应登记管理机关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查制度或者年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查。主要运用审阅学校年检查资料、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认真提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年检查材料:

(一)上年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学校办学情况自查报告。含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根据章程开展工作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标变化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或者现金流动情况等。

(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年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年检查应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书、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四)本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根据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者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不可以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年检查的。

(八)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更改章程没有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十)没有能够落实法人财产权或者未开设低余额账户并足额存入低账户余额的。

(十一)举行者或者其代表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整修改报考告,由审批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整改后还是没有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没有按要求参与年检的视作不合格处理。

第五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针对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公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重庆教育督导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监测评估。督导结果和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年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开展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版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开展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多项措施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举行者履行民办教育政策的年合规性专项审计,审计意见纳入年检查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未经同意私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行者的。

(四)公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通过欺骗取得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出现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通过欺骗取得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那天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本细则。

农村基础组织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仔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一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高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需要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现。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需要成立党支部;不够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超越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员数量虽不够50人、确因工作需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员数量100人以上的村,按照工作需,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员人员数量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现。

第六条 县以上相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需要按照党员人员数量和工作需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独自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照工作需,可以成立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村改社区需要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一定要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乡镇党委大多数情况下设委员7至9名,这当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根据乡镇领导职务配备,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设委员3至5名,这当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支部,没有设立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设委员5至7名,这当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设委员5至7名,多不能超出9名,这当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还有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种组织,加强详细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还有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己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还有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查和监督工作。帮助管理上级相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证、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还有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逐步递次推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还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详细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还有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己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常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证、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与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念,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多农民收入,持续性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详细任务涵盖: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全部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夯实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全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各种经营需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逐步递次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达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持续时间发展。

(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开展。

(六)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种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达到脱贫目标,夯实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农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当中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法。传承发展提高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逐步递次推动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过往经历,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处理实质上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文中后面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一定要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自不同的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对各种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需要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大多数情况下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需要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开展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整个村组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法治建设,提高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加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保证和改善民生,努力处理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需要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需要仔细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必备知识技能。懂农业,掌握并熟悉“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措施、有办法处理实质上问题;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安心安业,甘于贡献、苦干实干;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自始至终放在心上,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早的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持续性创造美好生活。

各级党组织需要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持续性提升素质。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偏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需要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擅长于结合实质上开展工作的党员干部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三农”工作,带头实干、敢抓敢管。

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需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村党组织书记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擅长于做群众工作,甘于贡献、敢闯敢拼。

村党组织书记需要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每个村需要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第二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需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自始至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组织逐步递次推动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持续性提高群众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需要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具体安排工作、决定事项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切从实质上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需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斗堡垒,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需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要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常常听取群众意见,持续性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出现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真真切切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需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仔细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一定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需要有民主作风,擅长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敢于负责。委员需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严肃仔细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组织党员仔细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仔细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县、乡两级党委需要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一年至少对我们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第三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需要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出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证党员的各项权利。逐步递次推动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了解和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与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流出地党组织需要加强对外出党员的常常联系,可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常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需要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针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需要加强教育,帮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相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一定要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农村党员需要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着群众共同致富。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需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章

领导和保证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非常是县级党委需要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仔细履行主体责任。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需要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以足够精力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需要及时提醒、约谈;产生严重问题的,需要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非常是县级党委需要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证建设,整顿软弱松懈村党组织,整乡逐步递次推动、整县提高。

乡镇党委需要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要包村联户,常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需要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乡镇工作力量。乡镇需要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加强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需要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证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员数量和标准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从实质上出发合理确定,保证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种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证、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分明而确定地表现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开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铁一中陆港中学 招生简章?

衡阳市铁一中学 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衡阳市铁一中学诞生于战火纷飞的1943年,学校创办的初衷就是“抗日救亡、教育兴邦”。七十多年来,在“铁骨铮铮,一众佼佼”的学校精神和“崇德、博学、求真、尚美”的校训引领下,学校秉承“教育就是创造幸福”的办学观念,践行“坚持培养学生身心健康与道德习惯并重、坚持培养学生体艺素养与文化技能并重”的办学思想,助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国家输送了一批批优秀的毕业生,创造了光荣而辉煌的办学历史。我校是湖南首批示范性高中,高中毕业考试成绩曾三次名列整个省第一,培养了至今健在的滕吉文和王瑞珠两位院士为代表的一大批国家栋梁。

  “湖南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湖南文明标兵校园”“湖南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湖南信息技术现代化实验学校”“湖南传统体育项目校”“湖南园林式单位”……这些都展示了我校的实力。自 8月搬迁到酃湖新校区以来,在彭书敏校长、陈小锋书记的带着下,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大幅提高,被市教育局评为“衡阳市2023—2023学年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现目前的铁一中学已拥有一流的办学环境、一流的教育教学设施、一流的师资力量和一流的管理团队Team。一流的管理团队Team正引领学校创造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正引领铁一人重返冠军舞台,重铸铁一辉煌。

  1、一流的环境

  铁一中坐落在珠晖区酃湖乡,占地两百多亩,校园内绿树成荫,四时皆有鲜花盛开,空气清新,徜徉这当中,心旷神怡。

  三栋独立成院的教学楼,每栋教学楼均有27间宽敞的教室,教室内均安装了中央空调;图书信息楼、体育馆、科技楼设备精良,实验室、电脑教室、录播教室、音乐教室、电子钢琴教室、美术教室、健身房、阅览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功能教室一应俱全。

  可容纳3000人住宿的6栋宿舍楼,每间宿舍都安装空调,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漱间,学生用床为1.2米宽的木质上下铺,并配有收纳用的柜子,十分方便,教室还配备了饮水机和书架,每栋楼都安装了电话号码,十分方便;学校食堂分为三层,学生饭菜可口,营养均衡,价格公道。

  2、一流的管理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铁一中搬迁后,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湖南优秀校长、衡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彭书敏担任了学校校长。 9月,陈小锋书记到任履职。新的领导班子给铁一中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气象,学校管理团队Team提高了管理水平和行政素养,“青蓝工程”的建设,使一大批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学校管理增添了新的活力;目前铁一中师生们正同心同德、精诚团结,为达到铁一中的冠军梦而努力拼搏。

  3、一流的团队Team

  名校必有名师,我校拥有一批敬业爱岗、专业过硬且颇具个人教学风格的优秀教师。学校有2位正高级教师、2位特级教师、高级教师80余位,1位国家级教师培训师,5位省级骨干教师、4位省级奥赛教练,20余位市级学科带头人及市级骨干教师,2位外籍英语教师。在各级各种教育教学比武中,我校教师斩获多项大奖。

  为了迎接未来智能时代,为学生人生银行储蓄能量,从 起,我校特聘中国“没有人机之父”香港科大李泽湘教授详细指导我校“人工智能机器人”课程,请来上海交大博士后秦志强博士为我校客座教授,亲自为学生授课。

  专家简介:李泽湘教授,机器与自动化领域专家,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学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自动化技术中心主任、教授,湖南大学校长顾问、兼职教授。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董事长,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松山湖机器人产业基地董事长。同时,担任大疆董事长。 ,被任命为香港政府的创新、科技与再工业化委员会成员。 3月,李泽湘取得香港创新领军人物大奖。 7月,取得2023 IEEE机器人与自动化大奖( IEEE Robotics and Automation Award),这一奖项是全球工程技术领域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奖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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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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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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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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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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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