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共同提出。
本标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团校、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北京厚德社会工作事务所、华东理工大学、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南京市爱心传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山东女子学院、济南山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团校、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莹、张剑、许莉娅、廖焕标、赵记辉、陈元元、张佳华、马连平、彭振、费梅苹、陈树强、陆土桢、刘爱平、王婷、王雷、郑雄、王涓巍、赵伟、李佳轩、李璐洁、黎志芬、孙鸿平、丘英文、鄢勇兵、郭名倞、王颖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内容、方法、流程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少年为对象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2012-12-28) 民政部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20090907) 民政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青少年 adolescence
年龄范围为6~35周岁的人
3.2
青少年需要 adolescences’needs
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所需的条件、机会和资源的总和。
3.3
青少年杜会工作服务 service of social work with adolescences
以青少年为对象,整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协助其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恢复、改善及提高其社会功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3.4
青少年杜会工作服务机构 agency of social work with adolescences
以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组织。
4、原则
4.1主体性原则
尊重青少年主体地位,承认与接纳青少年的独特性与差异性,充分照顾青少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4.2发展性原则
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理解青少年,强调青少年自身蕴含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的内在动力,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对青少年福利的影响。
4.3整体性原则
重视青少年与其家庭、学校、社区、朋辈及服务机构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全面系统地识别青少年的需要,提供整合性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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