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为具有什么的特点,抽象行为特征的是

抽象行为具有哪些的特点?
1、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2、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这里后的时候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3、具有不可诉性。就现在行政诉讼制度来说,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并不是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出现的同一类型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点,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查验、审议、通过、签署、公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假设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觉得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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