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2023实施细则全文,专业技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公务员法2023开展细则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展方案》的公告【附件废止】
中发〔2023〕9号 4月9日
【本公告附件四废止,废止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公告》(全文)】
为贯彻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详细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逐步递次推动,力争用 3 到 5 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开展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开展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开展方式和步骤
自 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开展范围的机关,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录用、考查、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根据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1个步骤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2个步骤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开展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根据《公务员登记开展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一定要满足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一定要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可以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用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查核验、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开展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采用措施,一步一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相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开展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成功后,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开展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根据确定的职务执行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配套法规建设
配套法规建设是开展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要遵守法制统一的原则,
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 3 到 5 年时间,一步一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严格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可以违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开展的同时,中央印发的相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文件不可以再执行。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更改或废止。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针对公务员法开展之前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暂行规定》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外单独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个主管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与的工作班子,负责开展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仔细履行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逐步递次推动公务员开展工作。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开展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开展中产生的问题,仔细处理,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开展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不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形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偏,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开展。
附件:
一、《公务员范围规定》
二、《公务员登记开展办法》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废止】
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专业技术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新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内容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一定要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工作需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具体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并熟悉,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0周岁。
(六)满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前款第(三)、(四)、(五)项需一定程度上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需要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在接受相关的针对机关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或者没有影响期限的;
(五)已经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作需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改变、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涵盖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相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需要涵盖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改变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按照其调任职务,结合自己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查不合格的,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需要严格履行职责,仔细审查核验把关,不可以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可以冲刺突击提拔;
(四)参与考察的人员需要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可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接到改变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能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质上,制定开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山东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山东公务员录用开展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整个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整个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整个省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整个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审批整个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开展方案;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年录用公务员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
(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第九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按照录用计划,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职位。
第十七条 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的资格审核查验,应贯穿整个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整个过程。报考人员需要按照《招聘考试简章》要求,向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条 笔试考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组织开展。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笔试考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发布或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会同招收录取机关对考察人选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负责组织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招聘考试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号码还有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录用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很难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招收录取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收录取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具体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加大社会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未经同意私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考试试卷和其他考试录用公务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考试工作的相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招聘考试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能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当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可以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公务员选拔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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