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不在成都的可以落户成都吗,成都选调生多少分能进面试

事业编不在成都的可以落户成都吗?
不可以。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落户成都政策
前置条件: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外人员。可以按照自己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自己入户。
不可以,可以通过工作改变到成都市工作可以落户。
成都选调125分能进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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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定?
成都市逐步递次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定(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
为了深入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递次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根据国家、四川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达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详细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详细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加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努力逐步递次推动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紧跟互联网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高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打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Team、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加科创空间建设,紧跟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要创新平台)
本市努力逐步递次推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要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重要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城市物联网、工业网络、卫星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优质发展需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Team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还有创业一对一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证,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还有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法。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满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还有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不了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加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加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按照不一样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对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种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加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多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法,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查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查和评价内容。按照企业实质上,分类确定年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查中默认为利润。
鼓励满足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逐步递次推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高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相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重要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满足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重要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公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开展科技创新重要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要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重要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开展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重要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按照项目标不一样类别和特点,分别采用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法确定担负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担负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或者长时间使用权改革,建立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紧跟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紧跟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逐步递次推动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重要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需要依托重要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公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多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逐步递次推动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提高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逐步递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和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满足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孩子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缺失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缺失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己实质上,反映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还有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一样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反映创新奉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需要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关联非常密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具体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标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法,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种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加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针对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查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迅速入口通道,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满足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气,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打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需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逐步递次推动重要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还有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迅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逐步递次推动科技创新途中,作出的决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满足法律法规还有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有关责任。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担负探索性强、无法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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