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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3哪一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有几次修订

时间:2023-02-09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职位表 公务员网课
公务员法2023哪一年实施的

公务员法2023哪一年开展的?

新版本的公务员法在 启动开展。大家现在都知道,公务员法针对公务员的基本行为准则有着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务员法中的不少规定已经过时,需进行进一步的更改和完善。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国内决定在 初启动开展新的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修订了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2次。

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01月01日起开展;

按照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我们国内巜公务员法》已经过了十一次修订。

2023警察法开展细则全文?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和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相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详细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开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上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需要留有盘问记录。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公告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针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觉得对被盘问人需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出上面说的决定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必要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患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告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按照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马上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需要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马上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纠纷的要求,需要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需要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需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开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一样职务的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奉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早一点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觉得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按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可以停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一定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公民和组织帮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已经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或恶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还有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需要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定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途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启动颁布的?

公务员法是 6月1日启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并开展后,中间经几次修订,目前开展的是 6月1日修订的法律。

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发布的《公务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法的颁布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一九九三年十月颁布暂行规定。

二是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公务员法》,要求从六月一日开展。

1月1日

公务员法从 1月1日启动正式开展,在 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法开展的目标是筛选尽职尽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对公务员的行为出现管束还有为党政机关提供管理公务员的依据。这部法律主要包含几部分内容:公务员的考查与录用、录用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还有公务员的辞退和退休。这当中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涵盖奖励、惩罚、培训、升降职等等,基本上算是对公务员有一个全面的法律管束。 公务员法也在 12月29日完成了新修订并在 6月1日正式开展,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我们目前遵守的公务员法是经过 修订的新版,而这一版也让公务员的发展空间更畅通,完善了考查指标,明确了奖励和惩罚措施,对公务员的工作也有一定的鼓励和监督作用。 总而言之,公务员法的开展有着十分积极

我们国内公务员法是 4月27日颁布, 1月1日正式开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招收录取,辞退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们国内公务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月开始的,到今年12月正式颁布,历时1年10个月。修订过程是我们持续性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理解的过程,持续性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过程,持续性听取意见、凝聚共识的过程,

公务员法初是 4月27日提出, 1月1日正式颁布。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查、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作了详细规定。

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 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后面按照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4月27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4月27日通过,自 1月1日起施行。这部从 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们国内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启动颁布的?

公务员法是 四月份颁布的。

公务员法是 四月份颁布, 一月开展的,公务员法的开展,规范了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公务员的任职办法,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等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1月1日

公务员法从 1月1日启动正式开展,在 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法开展的目标是筛选尽职尽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对公务员的行为出现管束还有为党政机关提供管理公务员的依据。

公务员法于 4月27日正式颁布的,正式施行是 一月一日启动。

公务员法的颁布开展是我们国内法制建设和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国内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公务员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公务员制度正式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 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第一至三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还有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循、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按照工作需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满足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还有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等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不一样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在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发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八十和八十一条规定?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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