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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3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管理法全文内容

时间:2023-04-09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申论视频 公务员网课
公务员法2023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3开展细则全文?

开展细则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详细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需要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按照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法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查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定期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从而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除开这点还规定了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除开这点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还有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不允许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涵盖: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针对业务培训、我们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在职培训。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涵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可以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目前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可以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早一点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早一点退休的条件。除开这点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请任职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涵盖责令纠偏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还有《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公务员管理法全文?

《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公务员法82条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不可以补休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法全文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需要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因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政务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需要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需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全部平等,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那天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按照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相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开展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需要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认真说明自己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能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加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能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有意或恶意违法,需要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开展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越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一定程度上的,可以不能开除,但是,需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需要分别确定政务处分。需要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这当中重的政务处分;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多个一样政务处分的,可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长不可以超越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可以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还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可以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这当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可以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这当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可以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这当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需要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详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相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还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务员法88条全文?

现行《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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