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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入通行证怎么办理,临聘人员工作失职如何处理好

时间:2023-02-0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时间 公务员网课
单位出入通行证怎么办理

单位出入通行证咋办,应该如何处理理?

单位员工办理通行证时需带上单位科室讲解信、需办证人员白色背景做底证件照电子版,在内容框中填写《办理通行证人员信息采集表》,带上电子版和单位科室盖章纸质版前来办理。

新正式调入人员、借调人员、临聘人员、跟班学习人员,需要提供改变文件、借调或聘用文件、跟班学习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办理单位科室盖章,并注明复印属实。

办理短时间临时出入证的临聘人员、临时借调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及临时施工人员,需带上单位科室讲解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寸证件照片,并提供对应证明文件,由办理单位科室盖章前来办理。

临聘人员工作失职如何处理?

临聘人员工作是指如何处理?

那要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临聘人员个人因素导致的失职。假设没有形成重要事故,并且临聘人员已经感到了后悔,认识到了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继续留用。假设导致了重要事故,并且态度没有亮眼表现,完全就能够直接解聘。

除了经济责任,就剩下解聘了,如是特大失职,将追究法人和临聘人员的刑事责任

临聘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么?

临聘人员没有必要将户口迁入受聘单位。除非聘用你的单位有特殊要求。临聘人员只是临时的工作具体安排,不是固定不动的工作岗位。受聘也只是临时性质的,户口只是证明你的居住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是没有必要随着工作改变而迁移户口的。

临聘人员自己在单位辞退咋办,应该如何处理失业证?

临聘人员不存在办理失业证的情况,其不满足办理的条件。失业证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已经在积极找寻工作的劳动者,可到本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故此临聘人员不是法律上劳动者是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不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其超越了法定劳动年龄。临聘者一般是退休人员,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不管是自己辞职,还是单位辞退都不可以办失业证。

临聘人员自己在单位辞职咋办,应该如何处理失业证?

这个你在被单位辞退时,需让单位办好一切辞退的用工证明,拿回自己的劳动手册,并且把这些被辞退的材料拿到劳动局申请办理失业证,劳动及有关部门会按照你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面就可以给你办理失业证。

昆明市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达到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35号)和省人事厅印发的《云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意见》(云人[2023]4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种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管束力,当事人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一定要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开展负有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单位党政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用公开选任、聘请任职、选举、委任等各种任用形式。单位党群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出现和任用。

  第七条 单位需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管理机构。聘用工作管理机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或者其他相关方面人员。聘用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就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详细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和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按岗聘用。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

第十条 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若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一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证件、物品。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和刚才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聘用岗位想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根据条件要求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在单位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本单位没有适合人选的(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有关的情况,双方都应该认真说明。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工作条件;

(四) 岗位纪律;

(五) 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时间、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3个月,情况特殊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为第一次参与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

第十九条 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对其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限的;

(二)违反单位相关规定,给单位导致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满足续聘条件,自己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订立的;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 未经自己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自己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份无效的,假设影响不了其余部份的效力,其余部份也还是有效。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确定。档案中纪录写入受聘人员聘请任职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当改变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讲解工资或计发退休费。实行聘用制后,其工资待遇,按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单位需要为受聘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担负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患病和退休等着遇,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这个时间段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辞聘或解聘后,有关待遇取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改变时,按原身份办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聘用工作组织需要定期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三十一条 单位需要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考查制度。单位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实行年考查或试用期考查。必要时,可增多聘期考查。

第三十二条 考查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 考查实行平日间考查与定期考查相结合,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查与定量考查相结合。考查内容需要与岗位实质上符合合。

第三十四条 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还有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那天起生效,合同双方需要严格遵循,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完全一样,并按签署合同时的程序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

第三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聘期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岗位变化后,聘用合同也应作对应变更。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考查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三)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五)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完全一样的。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单位不可以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完全一样,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有担负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标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单位应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封存和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完全一样,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单位应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受聘人员月基本工资高于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3倍以上的,按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第五十一条 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但是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可以按照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为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一方单方面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担负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目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有约定,但导致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质上损失担负经济赔偿。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开展聘用制前参与工作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用转岗聘用,参与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在开展聘用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才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确定续聘或不可以再续聘。不可以再续聘的,进入人才服务机构自主择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开展前,按照相关规定订立并己经生效的聘用合同,当事人需要继续履行;本办法开展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变更聘用合同。本办法开展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设立聘用台帐,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开展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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