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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税务师报名时间
折旧抵税怎么算

折旧抵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开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固定资产不可以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独自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可以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开展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需要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估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估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可以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29号)有关“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假设短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暂时还没有到期且税收折旧暂时还没有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下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假设长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因为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式不一样致使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一)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1、重要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自 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式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 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式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重要行业小微企业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能超出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3、集成电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按照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全部企业可享受的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1、企业购置的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常年是在强振动、高腐蚀状态下工作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自 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能超出100万元的、针对用于研发的设备,可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能超出100万元的设备,唯有针对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5、自 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能超出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财税[2023]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财税[202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财税[2023]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4、国税发[202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34号)本篇文章第五条废止。)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相关问题的公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故将他实质上出现的折旧费按实质上工时占有比例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满足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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