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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时间:2022-12-1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税务师押题
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我们国内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一、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满足宪法尊重和保证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自于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公觉得是其源头。经过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它的出现有其深入透彻的政治目标和动机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其实质上促进促进纳税人权利保证这一内核。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的确立是和各国人民争取自己权利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并反映在各国的宪法中。比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第一需要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自不同的性质的赋税和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法一定要以法律规定。”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长期以来都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有关的。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也还是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地运用,同时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是达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经途径,反映了国家通过税收,扶持纳税人生存、发展的精神。

   ,我们国内对宪法进行了重要更改,这当中两个为引人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变化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税收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剥夺”。税收法定则要求国家“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这既限制了征税机关的活动范围,又能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实质上看,税收法定反映了保证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是对宪法中“尊重和保证人权”条款的落实。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具有高权威, 修宪时加入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证人权条款是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宪法条款,反映了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而在税收领域,要反映这两项宪法原则,就是需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反映了财税民主的价值观

  坚持税收法定、保证基本税收制度一定要制定法律,同时严格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进行严格限制是财税民主和财税法治达到的衡量指标之一。我们国内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效力由高到低排列的“金字塔”结构,处于不一样效力位阶的法律渊源虽然从形式上看,只是立法权主体的不一样,但不一样法律规范制定过程其实反映的是人民参加程度和人民意志代表程度的差异,即民主性差异。由此可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以严格的法定程序保证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大程度的达到。

  详细说,因为税法不仅关涉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同样也关涉剥夺的这部分财产如何被合理地运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因为这个原因强调法律的形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唯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反映,纳税才会是人民的自愿决定;唯有税收的使用可以真真切切反映人民的真实需求,这样的公共服务才具有正当性和公共性。

  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大家一定会问:相关税收的规范为什么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呢?除上面说的理由外,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重要税收事项以法律确定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是税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对这一条款的遵照与执行,本身就反映着法治的达到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渊源不可相比的优势。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税收立法采取狭义法律的模式进行,促进在更高层次达到财政民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法规定税收领域的基本事项,对全部的税法主体和税收行为都拥有管束力和详细指导效力,因而也更容易保证税收活动的宏观规则和程序。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凡是立法程序完成,在详细的执行途中,立法机关自己也一定要受其管束,不可以随意变化。税收法律,更易于协调各阶层的利益冲突,方便纳税人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会增多税法制度的被遵从度。

  第三,我们国内现行税收立法采取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导源自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授权立法规定。授权立法的积极作用没有什么好反驳的,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级次不高,稳定性不够,名称各异,结构分散,冲突严重,不利于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更冲击了税收法定原则,增多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时间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制定法律,也为授权立法的终止设定了规则。有根据此,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扬弃,改变授权立法的模式,回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自是肯定。收回授权立法并不是对授权立法的全盘否定,授出再收回是对授权立法逻辑规则的遵从。

  第四,税法实践为提高法律位阶累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效力位阶提高是税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模式。以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例子,我们国内的企业所得税经历了工商所得税、依据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个阶段,直至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我们国内多年的立法实践,延续着从规定到法律的发展进程,每一次变革,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规定到法律的变革,一个方面固然是企业所得税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外一个方面也反映着对税收法定主义的遵循。

  第五,对法律的重视不排斥行政法规等其他渊源。不一样的法律渊源,在各自的效力范围内都发挥着促进税收法制的作用,从税法的发展和现状看,即便制定了特定的税种法,也需对应的开展规定来细化和详细化,同时还要有行政规章的配套,才可以有效开展。这样的金字塔式的法规体系,其源头的渊源位阶越高,其整体权威性也越高、效力范围越广、可预期性越强。税收法定并非说对一切税收问题都一定要制定法律,而是强调税收行为一定要满足合法性的要件,一定要取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针对授权。针对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进行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四、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促进提升税法的权威性

  现目前,我们国内税法体系中仅仅只有4部法律,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越5500部税收通告,在实践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这些税收通告。由此可见我们国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很低,与之对应的便是实践中,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很缺乏,进一步影响到税法规范的权威性。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这些非常多存在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同时因时制宜地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运行效果较为理想的税收规章、税收通告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提升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税收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没有什么好反驳的,就算是从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协调与配合的视角出发,也应该更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以期达到法律渊源当中的协调与平衡。

  总而言之,税收领域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不管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完善,健全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尊重和保证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其意义重要而深远。

    全文刊载在《中国税务报》 2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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