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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时间:2018-09-04 15:32来源:网络收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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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入税务师备考的强化阶段,考生们要制定好新阶段的学习计划表,并且严格按照上面的学习安排来规划每日的复习。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物权法》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的效果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的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①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②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③某些物(如遗失物、赃物),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善意指的是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认定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a.并不要求该合理的对价实际已经支付。

b.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合理的价格”: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b.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故此处所指的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⑤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解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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