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质权
质权
1.动产质权
(1)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交付是质权的设立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3)质权人的权利
①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③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质权人的义务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2.权利质权
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
质权的设定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①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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