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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留置权

时间:2018-09-29 08:1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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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考生在备考当中既要努力学习,又要利用闲暇时间多做锻炼。养好身体,保持强进的体魄才能好好的学习。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小编准备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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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解释】不动产不能设立留置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举例1】标的物和债权产生于同一个合同即为“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将手机送到乙修理店修理,甲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手机是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修理费也是由该合同产生的,因此该手机和该笔修理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举例2】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3月1日,甲企业将100吨面纱委托乙企业保管。借款到期,甲企业拒不清偿100万元借款,乙企业在保管合同到期后,得以留置面纱。借款与保管虽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在此限。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永往直前路永远就在脚下,永往直前你永远是高的那位,相信自己,一切皆有可能。税务师考试备考,大家要不畏艰险,一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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