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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时间:2018-09-29 08:1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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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提示】

①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③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④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注意】以上收入在考试中关注题目已知条件中设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取得的收入为含税的,注意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题目特殊说明除外)。

税务师考试对大部分考生而言就是一次机会,重新选择的机会。只有拥有高含金量的证书,才能有更好的选择。所以,为了心中的目标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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