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入税务师备考的强化阶段,考生们要制定好新阶段的学习计划表,并且严格按照上面的学习安排来规划每日的复习。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1)占有保护请求权
(2)自力救济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1)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解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举例】甲将手机出借给乙,后被丙抢走。乙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返还。
(2)自力救济权
①自力防御权:占有被侵害时,以己力进行防御。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
②自力取回权:占有物被他人侵夺时,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①理论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②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负有返还权利人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请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在学习的同时要勤于锻炼,保持身体健康才能保证精力充沛,考生也可在学习期间做一些有氧运动,放松备考心情,从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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