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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占有的效力

时间:2018-10-10 11:3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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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进入税务师备考的强化阶段,考生们要制定好学习计划表,并且严格按照上面的学习安排来规划每日的复习。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

【解释】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则由异议人负举证责任。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是指:基于占有的事实,在证明规则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属于某种占有状态。

包括:①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占有的,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占有人不负举证责任。他人如欲推翻,则由他人举证。

②占有人的无权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③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占有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

【举例】

(1)手机:甲(所有)→乙(借用)→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还手机,但不能证明甲乙之间的出借关系,期限已满;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丙依购买手机而占有,推定为自主占有,享有所有权。

(2)手机:甲(所有)→乙(拾得)→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还手机,且能证明乙是拾得自己遗失的手机;丙证明是自乙处购买该手机。

则丙为无权占有,但仍推定其为善意占有。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千淘万浪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要坚持不懈的学习,越临近考试越不要松懈。想要了解更多知识点,请关注华宇税务师频道,小编将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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