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补报名入口将于7月25日开通,准备报考的考生提前做好报名准备哦。华宇小编今天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相关知识点,供参考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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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费用的审核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的审核
资产损失的审核总局[2011]25号公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有关资产费用的审核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的审核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的审核总局[2011]25号公告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提示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提示2】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申报方式
(4)与资产损失有关的相关考点总结:
①存货损失
a.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b.注意存货损失方式,按规定方式进行申报扣除。
②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事项合同、债务人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等相关内容进行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a.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b.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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