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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同步练习:无权代理

时间:2018-07-30 15:36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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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刘某是甲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但当刘某持甲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洽购100斤的大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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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刘某是甲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但当刘某持甲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洽购100斤的大蒜时,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事代理行为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公司没有追认,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义务

C.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如甲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选项A: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乙公司已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B: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3)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4)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要在学习知识点的基础上做题,税务师同步练习题正持续更新中,希望考生们每天坚持,每天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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