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考试补报名入口已于7月25日开放了,还没有进行补报名的考生请抓紧时间哦。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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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权时间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2)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解释】《民法总则》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之中,统一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①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③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境地。
【举例】家居山区的张某家有一个汉代的铜盘,古董商李某得知后,上门收购。张某不知道该铜盘的价值,李某以5000元买下。之后,李某将该铜盘拍卖,拍卖价款50万元。张某事后得知,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前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权时间
事项
具体规定
下列期间届满,撤销权不行使即消灭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其他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承认权人)的行为(承认或拒绝)。
若承认权人承认,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承认权人拒绝,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无权处分;
②狭义无权代理;
③债务承担;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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