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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