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额=1130*11%=124.3元。
看过以上问答之后,相信备考2019年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对于增值税新的实行政策有了更好的理解,同时也希望各位同学都能将理论付诸于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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