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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考通过条件,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延期

时间:2022-09-2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考通过条件

2023法考通过条件?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国家司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

全国及格成绩分数为360分。

放宽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地方及格成绩分数分为四档,这当中:西藏及格成绩分数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及格成绩分数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及格成绩分数为310分;除上面说的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地方及格成绩分数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的,独自确定合格成绩标准。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获取律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考试,自 后,增多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考试考查,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考客观题什么考区推迟?

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考试的考区现在就只剩内蒙古和黑龙江。两个考区受到疫情影响时间比较久,详细的考试时间还是没办法确定。将要参与法律职业考试的这两个考区的学员,还需要耐心等着不短的一个时期。估计晚也应该在明年的春节前考试结束。

内蒙2023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解释:失业人员为了领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与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自己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纳报名费用时间满一年。

  假设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假设是未参与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与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因为其没有履行过缴纳报名费用义务,就算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解释: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就是需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明是并不是劳动者自己意愿导致失业的,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因素导致劳动者的失业。

  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就业者自己,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的个人考虑,这样的离开原工作岗位而暂时失业的情况,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他们也没有取得这样的待遇的权利。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基本上,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该做到尽的义务。

  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达到这一目标,一个方面需提高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达到再就业提供服务;

  另外一个方面,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积极找寻工作,克服纯粹依靠失业保险金的思想,激励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自不同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持续性提升自己素质,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争取及时达到再就业,从根源处上处理失业问题。

内蒙古的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规定》;《内蒙古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荒山、荒地、沙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稀疏灌丛地还有新造林地、幼林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育林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经营管理方法。

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还有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农业;水利、地矿、土地、交通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整体规划和年计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整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开展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龙方案,落实详细经营管理措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需要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封山育林整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需要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址位置、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法;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标、

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一定要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按照不一样地区和不一样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信息;

(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一定要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查森林、植被生长状况和组织检检查核验收封山育林工作;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一定要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详细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需要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标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不允许行为。

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

第九条

封山育林需要采用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法。

全面封禁或者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采伐林木、挖药材、砍柴、开荒种地;

(二)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三)烧荒、烧纸、野炊;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

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需要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

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需要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只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

第十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进行植树造林的,需要由旗县区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出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施工。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不允许采伐天然林木,为保护、培育人工林木生长需间伐林木、挖树苗的,施工单位一定要逐级上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开展。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教育群众爱护林草植被,引导农牧民科学种草养畜,实行舍饲和圈养。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出现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搬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开展前已获取合法采矿权并划定采矿范围,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继续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采用保护森林植被措施,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核实严重损毁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或者拒缴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的,需要停采。本办法开展后,需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定要经市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并依法办理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作业,制定真真切切有效的保护林木措施。

第十三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需征用、占用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需要经市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后,土地管理部门才可以办理用地手续。

勘察、开矿和从事其他工程建设需采伐林木的,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林木全部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地块按规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经旗县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逐级审查核验同意。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开发项目,一定要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面积内进行,并制定林草植被管护和防火措施,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逐级建立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制,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还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为封山育林划拨的专项资金和收缴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还有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一定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需要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保证其成活;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保证其成活,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纠偏违法行为;损毁林木的限期按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进行补种,并按大畜每头(匹)每一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小畜每头(只)每一次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没收其生产工具;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不按规划退耕还林(草)的,责令限期退耕还林(草),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荒种地或者退耕还林(草)后又复垦的,根据森林法相关开垦林地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封山育林项目区内烧荒、烧纸、野炊、采药、砍柴或者是未经同意私自收割牧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补种树木,而拒绝补种或者是补种不满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代为补种,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质上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破坏封山育林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公务接待管理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详细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出现的费用。本办法不涵盖外事接待所出现的费用。

第四条 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促进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主要涵盖餐费、交通费还有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具体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可以超越120元,按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高可上浮百分之20。异地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涵盖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具体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去目标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过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出现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 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需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具体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全部不可以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不可以超越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出现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独自列示。

第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需要涵盖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涵盖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还有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还有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认真列报,不可以采用隐瞒不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 应由接待对象担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还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涵盖: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不是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是不是以举行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不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不是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不是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不是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个主管部门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主要内容、时间、方法等严格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后面的30日启动施行。《内蒙古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23〕235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12月28日中共内蒙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12月31日中共内蒙古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为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涵盖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利用。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详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投资具体安排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具体安排、详细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相关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其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全部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权属需要登记在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下,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同时分别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保证统一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需要协作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需要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产权单位需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但面积等情形出现变化的,产权单位需要将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暂时还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供不动产第一次登记需要予以提交的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的办公用房,需要依法确定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新获取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建设用地,使用单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供对应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七条 党政机关未经批准将购置或者建设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其权属需要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条 由财政资金购置、建设或者置换的办公用房以外的国有资产性质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需办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帮助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需要向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通端口。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按季度和年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一房一档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库。使用单位需要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并及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证规划。

第十二条 没办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法处理办公用房,确需面向市场租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具体安排预算。使用单位需要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备案,搬入承租房屋后,需要及时更改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

没办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法处理办公用房的单位有点多的,也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具体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具体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没办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建设方法处理:

(一)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

(二)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觉得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的;

(三)因城乡规划还有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搬迁重建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需建设的;

(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涵盖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建设需要遵守优化配置、相对集中、节约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核查验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旗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

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根据申请受理、权属审查核验、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需要认真申报登记资料,办公用房产生权属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者门牌号变更、房屋灭失等情形的,需要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对应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和平日维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合理配备应急装备,保证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整。

使用单位需要按照办公用房变化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不一样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具体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自治区党政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厅局级干部由分管本单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审批。

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不一样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具体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可以自己独立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不可以超标准配备休息室和卫生间。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本地区实质上,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需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目标,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可以变相改建、扩建,不可以破坏房屋结构安全,不允许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涵盖平日维修和大中修。平日维修是指修复或者排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轻微破损或者小故障,以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局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平日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的,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具体安排,不另外单独审批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年预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项目开展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需要每一年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需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需要于每一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大中修项目,申请内容涵盖维修项目标状况、维修必要性、范围、数量、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质上需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必要时对申报项目标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根据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统筹具体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并制定下一年维修计划,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验具体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这当中处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需要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标审批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盟市以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办公用房维更改造项目标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盟市以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能具体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开展途中,原则上不可以调整维修内容和工程量;确需调整的,一定要先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维修内容和工程量,不可以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开展,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使用单位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开展结束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原因需应急性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抢修,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不可以作为维修项目申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由原施工单位担负保修责任的,不可以作为维修项目申报。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标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需要严格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具体安排的维更改造项目,可以捆绑招标的需要打包招标,不可以将工程肢解招标。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开展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项目完成工程验收、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等手续后,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处置,提升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调剂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驻在地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开展。

盟市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当中,还有盟市以下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针对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保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体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商相关部门面向市场出租,租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年。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拆除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拆除,并办理对应权属注销手续,有关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拆除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前款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畅通举报渠道,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邮箱,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还有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办公用房专项巡检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查、政府绩效考查还有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考查相结合,巡检结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每一年年底前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定期在政府门户官方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不可以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随意占用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转换技术业务用房用途的,需要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设置技术业务用房,需要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相关部门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质上严格核定。

第三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财政给予经费保证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12月31日起施行。自治区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完善制度体系 规范用房用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开展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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