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条件,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当中的债一定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针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一定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导致损害。
行使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上面说的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但凡是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可以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可以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大多数情况下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就算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该做到尽的义务。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都可以以对抗债权人。
特别需要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可以以债权人与其没办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一定要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代位权的行使大多数情况下需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当中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一定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可以并且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可以达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可以超越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有关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1.有关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一定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
2.《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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