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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考延期的省份,公务员考试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时间:2022-09-2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考延期的省份

2023法考推迟的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江苏、江西相继公布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有关公告信息,延考地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在 12月19日9:00-13:00,共4个小时,延考地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是 12月15日至18日,黑龙江暂无有关公告。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考试答错了题还倒扣分是什么意思?

倒扣分法是考试试卷成绩记分方式(不是扣分计分法)。

例如10道判断题,答对的1分,答错倒扣0.5分,不答不扣分(大多数情况下是扣完为止)。

就是指,假设你答对6道题,得6分;答错4道题,就是扣4*(1+0.5)分,本10道判断题总计成绩是:6-4*(1+0.5)=3分;但是假设你答对6道题,得6分;另外4道题没有把控掌握,就不答,那就不扣分,本10道判断题总计成绩是:6分。

这样计分方面,可以防止学员蒙答案

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升通行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还有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加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证,并组织开展。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需要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对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全部人等相关个人和组织,需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证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查,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需要依法追终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循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查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可以聘用人员帮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聘用的人员不可以开展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证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需要常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公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小学校需要将学生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证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需要登记其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项目和方式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需要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可以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辅导班)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可以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认真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辅导班)的监督,发现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需要登记报废车辆全部人居民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需要登记送修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需要马上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不可以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非机动车需要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可以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需要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全部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满足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全部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一)全部权出现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全部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可以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可以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 针对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可以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一定要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可以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需要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辆需要满足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需要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现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需要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还有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领取并随车带上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累记分和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需要常常查询车辆或者其自己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需要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累记分和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全部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保证道路完好,按照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还有交通管理的需,根据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对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还有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详细指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需要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需要保证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可以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可以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是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出现很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可以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可以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通道入口,需要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可以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入口通道、出通道入口。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常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需要及时采用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需要先行采用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还有其他重要建设项目时,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领导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需要进行调整,没办法调整的,不能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成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需要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需要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还有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需要根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针对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可以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可以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及时调整提升。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够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影响不了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耗费时长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出现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取的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可以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能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够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够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需要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半幅封闭的,需要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开展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需要按照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相关部门在审批前需要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这当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需要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需要停放在针对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可以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需要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可以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可以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占用人行道。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人需要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需要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开始计算,行人需要在路面宽度不能超出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在路面宽度不能超出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需要在路面宽度不能超出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需要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可以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可以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可以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可以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可以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需要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可以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需要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需要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需要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座位数,乘车人不可以站立。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可以在下方罗列出来的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不允许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通行规定:

  (一)在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需要停车观察,保证安全。掉头、转弯时,还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示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可以在不允许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址位置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需要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可以超越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循前款规定外,还需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需要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可以在站外上下客。

  第四十四条 乘坐机动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可以上下车;

  (二)不可以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可以扒车;

  (四)不可以在不允许车辆停靠的地址位置拦乘机动车;

  (五)不可以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需要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可以搭载人员。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需要马上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快速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导致重要人员伤亡的,事故出现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需要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道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还有急救医疗机构等,需要共同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需要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需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可以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工作者、技术或者设备不够没办法正常开展救护的,需要派出医护工作者护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还有其他相关人员需要主动帮助当事人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全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需要马上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取的费用站、渡口还有其他相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相关单位需要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九条 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当事人没办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公告后,需要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出现交通事故,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了解的,当事人需要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需要记录交通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出现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还有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担负都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根据该车需要投保的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担负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当中出现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拥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当中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担负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都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或恶意碰撞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担负赔偿责任。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需要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导致自己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出现的事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目金额根据本规定规定的详细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二)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相关好时行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车时有联系接听手持电话号码、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没有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不允许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机动车没有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带上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有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这个时间段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但教练员随车详细指导的由教练员担负责任;

  (二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不允许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越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不允许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越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叉替换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不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不允许倒车的地址位置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满足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有意或恶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这个时间段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出现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出现故障或者事故后很难移动时,没有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马上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不允许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出现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越核定人员数量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超越核定人员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越核定人员数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越核定人员数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越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超越核定载质量没有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的,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这个时间段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和本规定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出现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未经同意私自增设或者封闭入口通道、出通道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通道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全部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全部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没有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没来得及时修复或者更改替换,不可以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未经同意私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第六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有意或恶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导致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导致严重交通阻塞或者很大财产损失的;

  (七)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道路两侧还有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九)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辅导班)未认真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没有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那天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出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偏的;

  (四)对存在的重要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没来得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四条 出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出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有意或恶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一步一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以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开展。《江苏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江苏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2023参与法考人员数量?

一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数量71.8万人,与去年相比报名人员数量增多了约1万人,创历史新高;

二广东、山东、北京、江苏、河南五省市的报名人员数量均超越4万人;

三除黑龙江、福建及新疆伊犁州因疫情推迟考试外,在29个省市自治区区和港澳地区共设置298个考区、540个考点。

2023江苏卫生高级 报考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满足《有关印发江苏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公告》(苏职称〔2023〕12号)相关要求。

  (二)按照苏职称办〔2023〕39号文件相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以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行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日期为 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日期为 3月31日。

  (三)按照《江苏高层次和急需缺失人才高级职称考查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3〕4号)相关要求,从 起,不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机关流动人员,不可以再参与评审,须参与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缺失人才高级职称考查认定。

   申报工作采取网络在线申报方法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全部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详细程序为:申报人员网络在线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审查核验、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查核验。

江苏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规定?

江苏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办法

( 10月29日中共江苏委组织部制定 11月2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整个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并熟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涵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涵盖: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还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根据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意见,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委审批,并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二)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意见,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并经过市级党委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意见并经过县级党委同意,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第七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需要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取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规定机构、职能、编制和财政拨款方法的批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

(六)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涵盖事业单位性质、规格、职能、编制、财政拨款方法和申请理由等。

第八条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查核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途中,需要就该单位是不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申报审批这个时间段,需要暂停新进人员。

第十条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需要自批准那天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职级与级别、套改工资。拟登记人员需要在登记前参与培训和考查考试。

第十二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变更,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由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开展范围:

(一)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更改或者废止;

(二)分设或者与其他事业单位合并;

(三)职能调整;

(四)财政拨款方法调整;

(五)编制增多或者内设机构出现变化,需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开展范围;

(六)其他需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开展范围的情形。

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前款规定的变更情形后,需要暂停新进人员。

经重新认定不可以再实行参照管理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经审批新列入参照管理开展范围的人员,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对应手续。

第十三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变更,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省级相关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报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一)转为党政机关或者被撤销;

(二)更名或者摘挂牌子但职能未调整;

(三)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调整但职能未调整;

(四)编制减少但职能未调整;

(五)其他需备案的情形。

备案时,需要提交事业单位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对变更后职能确未调整,仍满足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参照管理。

第十四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变更情况汇总表》逐级报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健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基础台账,完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信息更新机制。

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名录,按照审批、重新认定和备案等情形实行变动调整。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未经参照管理审批机关同意,任何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在机构、编制、人员等管理事项中对参照管理范围作出规定。对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报批、备案的,不能批准或者备案,依规依纪依法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有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录用、登记、调任、职务与职级确定、考查等情形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根据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8月26日中共江苏委、江苏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附件二《江苏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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