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请问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意思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宋朝的法律制度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四个方面的特点。
1.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
宋朝初期时,在整个的法律制度中,《宋刑统》是当时的主要法律文献,这是宋太祖觉得五代混乱的因素是因为缺少对应的法律制度,因为这个原因让窦仪等人根据《唐律》的模式所制定的,但是,在详细的法律实行途中,却依然不会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针对社会问题的处理能力也相对较差,故此,到了宋太祖时,为了满足社会的需,就持续性的公布新的法律制度,因为不一样时期产生的各自不同的社会也存在差异,因为这个原因后来的宋代统治者也在持续性的颁布新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就导致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况。
2.皇帝直接参加法律审判,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因为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了皇位,因为这个原因宋代的统治者为了不要再产生类似的情况,就启动持续性的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在针对是皇帝直接针对立法进行参加,颁布很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针对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时不少的审判活动皇帝也直接的进行干预,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
3.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反映了经济的繁荣。
因为我们国内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国内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自不同的刑法和实体法,针针对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方面的法律反而较少,在《宋刑统》中,大多数也都是刑法和实体法,民法和诉讼法的部分相对较少。
4.重视证据断案。
在我们国内古代社会中,因为各自不同的科学技术相对来说依然不会发达,因为这个原因大多数时候的断案依据是凭借审判人的主观评断,这样的断案方法超级难保证真正可以得到事实的真相。而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迅速的发展,我们国内不少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产生的,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特别是在法医学方面,当时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
请问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这样的刑罚,早时间是在五代的后晋,后晋之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觉得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部分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针对这个问题,处理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够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这里说的“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一定要得黥刑的参加。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有时会出现使用黥刑,但总结历次经验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可以再使用黥刑。因为这个原因,后晋刺配的创制,其实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其实,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非本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产生以后,行用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开展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产生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实际上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担负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拥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为这个原因,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认真阅读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主要内容。当时有部分流配犯人采取“艾炙”或“药取”的方式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完全就能够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因素复杂,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 从《宋刑统》的主要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出现了根本的变化。这里说的“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可以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主要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没有必要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涵盖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可以止恶,故犯法越来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有关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为满足国家持续性增长的各自不同的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为这个原因而出现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部分杂役,还有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担负。 按唐制,徒刑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时间劳役刑对国家持续性增长的工、杂役的需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产生的配刑则是长时间甚至终身服役,可很大程度地满足上面说的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自不同的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非常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部分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担负国家各自不同的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北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罢了。”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基本上对各自不同的犯罪都可以适用配刑。宋真宗时有关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大多数情况下作为附加刑使用,非常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式各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时常刺有发配的地址位置。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省市地区牢狱达几十万人。元明小说中有不少相关刺配充军的记载。如《水浒传》相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标,设计陷害林冲,故将他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相关发配的记载不少,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补上来了“折杖法”开展后所导致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多了劳动力。但因为刺配非常多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个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导致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以此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另外一个方面,配隶太多,给很多州县带来非常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有意或恶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落成为罪犯。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宋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
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后,随启动修律工作,在唐朝的《唐律疏议》和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后修订完成《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为《宋刑统》。这里说的“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简称,取“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之意。《宋刑统》经诏令模印颁行全国,成为中国第一部镂版印刷的成文法典。《宋刑统》与前朝律法相较具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特点:
(1)在法典名称上,自秦朝该《法经》为秦律后,秦汉至隋唐的法典均命名为“律”,而宋朝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之名,改称为“刑统”,以此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法典名称的又一次变化;
(2)在法典体例上,《宋刑统》主要有两个变化:(1)、为了顺应时势的变化,将律、敕、令、格和式加以系统编撰,也就是在沿用唐律的同时,另将适用于时的相关刑事规范的敕、令、格和式,按唐律的疏议、注和问题回答分类编详细内容记录于后,与律本篇文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促使其成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宋刑统》按律文性质,于各篇之下,分门立目,总和是有二百一三门,分门别类归纳,条理清晰,方便检索;
(3)在刑罚体系上,《宋刑统》虽继续沿用五刑体系,除死刑外,并且另创设了一种用“决杖”代替笞、杖、徒和流四种刑罚的方式,作为经常会用到刑的替代刑,史称“折杖法”,即为执法时的“用常行杖”。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与唐律疏议相比,宋统治的特点有什么?
《宋刑统》,是我们国内继《唐律疏议》后面又一部刑法系统大体完整的成文法。该书框架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一样。其律注疏议还有这当中引用的令格敕式 ,与《唐律疏议》超过百分之80一样 ,只是略有删改罢了。《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部分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一样。《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一样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很小一部分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成“恭”等。
萧道成灭宋后续?
升明三年,宋顺帝逊位,萧道成自立,改国号为“齐”,南齐建立,史称萧道成为齐高帝,改年号为建元。
萧道成接受宋灭亡的教训,务从俭约,减免百姓逋租宿债,宽简刑罚,但对宋之宗室王侯,无少长皆幽死。第二年发布命令扩大清理户籍,按虞玩之的建议,设立校籍官,以宋元嘉二十七年版籍为准整理户籍。
建元四年二月萧道成病重。三月初八,萧道成崩于临光殿,终年56岁,在位仅4年。四月,谥曰太祖高皇帝。据史书记载,齐高帝萧道成葬于武进泰安陵。死后庙谥太祖高皇帝,葬于陵口(今江苏丹阳市陵口镇)泰安陵。
宋代的提刑官是个什么官?
提刑是指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提点刑狱”的简称。宋初始设于地方各路。大约就类似于目前的省级的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负责监察方面的厅长。
提刑官主要负责的就是他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的一部分刑事案件,与此同时,他们还有监管地区内下属官员的任务。提刑官虽在地方管辖,但依然不会属于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下达政令对其进行任命或免职。
扩展资料: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 “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
提刑可以核准州县一级的死刑(类似于死刑只经过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就可以,不用高法核准)。宋朝的法律规定,知县可以决定杖刑,其实就是常说的打板子一下的刑法知县可以自己决定了,不需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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