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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流程顺序,刑诉法265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2-11-1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庭前会议流程顺序

庭前会议流程顺序?

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基本简介

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中国台湾省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一样国家、不一样地区有关此程序的相关规定略有差异,但整体来说,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来终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此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按照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具体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

适用情形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有点多、案情重要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要的;(四)需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需要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会议内容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主要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主要处理的是审判有关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本质审核查验,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处理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处理的是与审判有关的一部分程序性问题。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3月14日通过,自 1月1日起施行。

更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

“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

存在问题

1.适用范围过宽,未反映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原则。

一部分审判机关针对不存在异议的案件也提出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这样的忽视个案的需求差异而过于追求形式上统一的做法,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未反映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2.处理内容不明确,违背庭前会议立法目标。

有的庭前会议进行法庭调查处理实体性问题,让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开庭活动,未能达到庭前会议的立法目标。

3.被告人是不是参加庭前会议未区别规定。

《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按照案件情况可以公告被告人参与。但究竟什么类型的案件需公告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针可能存在不完全一样看法,而且,针对有部分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证其刑事诉讼权益。

4.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第一,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处理在开庭以前,但“处理”不仅反映在双方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形成合意上,还要有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其次,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非程序性争议是否可以由庭前会议作出排除决定的实践做法不统一。

刑诉法263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需要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偏意见。

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纠偏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后裁定。

刑诉法59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按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修正,按照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一定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需要依法处理。

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需要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一样意变更强制措施的,需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一样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254条第五款规定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司法实践中碰见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可以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已经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因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相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可以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需要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设发目前认定其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一定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设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设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针对原判决事实不知道或者证据不够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诉法81条和87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没办法防止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危险性的,需要予以逮捕:

(一)可能开展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开展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作为是不是可能出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原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或恶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需要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或者重要嫌疑分子,假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已经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需要公告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需要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针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马上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已经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已经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要案件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相关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审核查验批准逮捕由检察长作出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逮捕是法律赋予检察长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查验。办案人员要审核查验犯罪嫌疑人有全都应逮捕的情况,法律手续是不是完备等;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参与公安机关对重要案件的讨论。然后,综合审核查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满足逮捕条件是否批准逮捕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二是,“重要案件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假设检察长在重要问题上不一样意大部分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对重要案件的审核查验批准逮捕做出决定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反映是正确、谨严使用逮捕的重要保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要案件,需要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本条的“重要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要复杂或者争议很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很大影响的案件等等。

刑诉法第81条的主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没办法防止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危险性的,需要予以逮捕:

(一)可能开展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开展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作为是不是可能出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原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或恶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需要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针对重要案件的讨论。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需要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还有刑事立案活动是不是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详细反映。这里说的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需要以什么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很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一般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涵盖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偏?详细来讲,“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不能侦查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样的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

二、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者处理。俗称“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件较为普遍,因素在于公安机关没有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对待,这实质上是放纵了犯罪。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能不能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一定分歧。有的觉得,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检察机关不可以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监督,这样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满足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的详细措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实际上质是把刑事案件作非刑事案件处理。因为这个原因,这种类型案件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2023法考有必要做5年真题吗?

有必要。

假设时间允许,很小一部分科目,建议做近十年的真题。

刑法:每一年考试的考点就很多,可能会考察之前出过的考点,只是换个试题,换个问法罢了。

民法:虽然民法典生效,但是,里面的主要内容大体不变,考点重复性仍然存在。

刑事诉讼法:虽然考点很细,但是,重要的考点就那些。

2023法考有必要做5年真题,以答题为导向去准备主观题。

主观题的备战本次考试主要还是答题目。客观题考完后面,要快速切换到主观题的备战本次考试,面临一个很大的题目作答方法转变的问题。客观题是从四个选项中做选择,故而考察得比较深入、全面,学员只做判断就可以。而主观题则考察对知识的掌握并熟悉和灵活地运用,不是选择而是创造的过程,试题考察内容相对较浅,但是,需学员按照材料自行组织语言、自行判断、并用创造性的语言表达将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运用于详细的案例,这个要求还是不低的。就算是执业律师,在撰写诉状时,也要花时间胜思熟虑、查阅法条和案例,

有必要做,真题进行网上在线都拥有,重点做民法典,刑法及有关诉讼法。

刑事控告书应该给哪个部门?

刑事控告书应该交给公检法哪一个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来决定。

但也可交到公检法任何机关。因为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报案、控告、举报,都需要接受。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公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一定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需要先采用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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