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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章,刑诉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案件

时间:2022-12-1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章?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二百一十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理案件时,由其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一样的职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很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要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要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要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需要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需要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需要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需要纪录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正确后签名。评议情况需要保密。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与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需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与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需要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百一十六条合议庭审理、评议后,需要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合议庭需要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马上执行的案件,还有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要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要的案件还有其他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合议庭觉得很难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不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觉得没有必要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觉得有必要的,也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需要执行;有不一样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涵盖:

(1)一方当事人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2)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3)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4)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要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5)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

(6)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7)可能导致或已经在出现舆情的案件;

(8)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涵盖:

(1)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还有新类型案件;

(2)院长依法发现需提起再审的案件;

(3)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出现重要影响的案件;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要意见分歧的案件;

(5)合议庭意见存在重要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很难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6)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7)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8)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9)重要敏感案件等。

(3)可能与类案判决出现冲突的案件,涵盖:

(1)可能与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详细指导性案例出现冲突的案件;

(2)可能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出现冲突的案件;

(3)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出现冲突的案件;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

(5)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很大或合议庭争议很大的改判案件。

(4)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涵盖:

(1)当面或以书面方法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时间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觉得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2)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核查验觉得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一定要自诉的亲告罪,自诉与公诉可选择的自诉罪,自诉转公诉罪,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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