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所,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

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全部案卷吗?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有什么?
刑事案件中,在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全部案卷。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 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有: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需要及时具体安排会见,至迟不可以超越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非常重要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这个时间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说的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事先公告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觉得在侦查、审核查验起诉这个时间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可以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可以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还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需要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需要及时公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需要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需要及时进行审核查验,情况属实的,公告相关机关予以纠偏。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候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那天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只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时,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这个时间段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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