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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1982年刑法第几次更改了

时间:2022-10-1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江西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刑事诉讼法全文

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开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依靠群众,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需要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需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全部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保证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针对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加人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针对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们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 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有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其他重要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要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要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要、复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哪些同级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针对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可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需要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方罗列出来的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已经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担负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需要指定担负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需要指定担负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那天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面说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可以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可以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还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途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另外单独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 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一定要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 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自不同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还有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一定要保证一切与案件相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情况特殊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 帮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定要忠实于事实真象。有意或恶意隐瞒事实真象的,需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证据。

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需要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不管属于何方,一定要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唯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一定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需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清楚案件情况的人,都拥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可以辨别是非、不可以正确表达的人,不可以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82年刑法第几次更改?

1982年《刑法》第八次更改。

八次更改时间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 8月31日的刑法修正案; 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 1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 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 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 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2022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现行的是第八次修正后的。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 、 五次修订。宪法的修订程序也十分严格。宪法的更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我们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刑法学法条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在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有详细犯罪的刑法条文、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比如《刑法》第102条规定,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条文前半部分的相关规定叫罪状。后半部分的相关规定叫法定刑。

一、罪名

1、单一罪名:只包含一个行为,不可以分解使用,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

2、选择罪名:包含多个行为或多个对象,且可以分解使用,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备考提示】:

(1)在选择罪名内部,就算针对不一样对象开展数个行为,仅认定为一罪

例子:先拐卖了a妇女,又拐卖了b儿童,后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选择罪名中,行为人针对同一罪名内的对象认识错误,影响不了有意或恶意犯罪的既遂

例子:误以为是武器而走私,其实是弹药,成立走私弹药罪既遂

3、概括罪名:包含多个行为类型,但不可分解使用,如信用卡诈骗罪

二、罪状

1、简单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简单描述,如232条“有意或恶意杀人的,……”

2、叙明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相对具体的描述,如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有意或恶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3、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文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空白罪状

认定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须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如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满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定刑类型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拥有各自不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设我们把每种犯罪的详细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得出来每一个分则条文实际上唯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某种犯罪详细状况的描述。唯有满足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法,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故此,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觉得该种犯罪不用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完全就能够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作了具体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详细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的”,等等,需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按照罪名的不一样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一样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详细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其实就是常说的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可以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主要内容。

  详细罪名是指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名称。详细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详细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有意或恶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详细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自不同的详细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种罪名。类罪名与详细罪名当中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纯粹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主要内容,也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有意或恶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产生的,单一罪名在使耗费时长一般不会出现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或者不一样的犯罪对象,既可按行为方法的不一样或者犯罪对象的不一样分别确定罪名,也可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法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就算在各种行为方法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可以概括使用而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当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质上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以他方式通过欺骗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一样的行为方法,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或者采取几种行为方法,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当中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 3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 8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面说的九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一样情况,从九种刑罚方式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式既可以是一种,也可是几种。

  法定刑表达了国家针对犯罪行为还有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因为社会是变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变动的,立法者会按照社会的状况通过更改刑法的方法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不管法定刑怎样进行更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的相关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不是确定还有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唯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非千篇全部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拥有不一样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就算是两个同一种犯罪当中也是有各自不同的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可以适用一种刑罚方式予以处罚,明显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已经在越来越少被采取。

  2.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需要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式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符合合。我们国内刑法中没有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相关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很大的裁量幅度,方便审判机关按照犯罪人的不一样情况适用不一样的刑罚是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取的形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一样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内部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式,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非常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所得数目金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方法是为了使条文简化,不要没有必要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详细犯罪判决需要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详细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假设说法定刑在没有详细适用以前还是无法确定,既然如此那,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可以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拥有各自不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设我们把每种犯罪的详细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得出来每一个分则条文实际上唯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某种犯罪详细状况的描述。唯有满足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法,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故此,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觉得该种犯罪不用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完全就能够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作了具体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详细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的”,等等,需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按照罪名的不一样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一样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详细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其实就是常说的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可以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主要内容。

  详细罪名是指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名称。详细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详细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有意或恶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详细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自不同的详细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种罪名。类罪名与详细罪名当中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纯粹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主要内容,也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有意或恶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产生的,单一罪名在使耗费时长一般不会出现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或者不一样的犯罪对象,既可按行为方法的不一样或者犯罪对象的不一样分别确定罪名,也可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法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就算在各种行为方法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可以概括使用而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当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质上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以他方式通过欺骗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一样的行为方法,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或者采取几种行为方法,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当中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 3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 8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面说的九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一样情况,从九种刑罚方式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式既可以是一种,也可是几种。

  法定刑表达了国家针对犯罪行为还有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因为社会是变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变动的,立法者会按照社会的状况通过更改刑法的方法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不管法定刑怎样进行更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的相关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不是确定还有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唯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非千篇全部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拥有不一样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就算是两个同一种犯罪当中也是有各自不同的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可以适用一种刑罚方式予以处罚,明显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已经在越来越少被采取。

  2.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需要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式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符合合。我们国内刑法中没有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相关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很大的裁量幅度,方便审判机关按照犯罪人的不一样情况适用不一样的刑罚是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取的形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一样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内部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式,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非常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所得数目金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方法是为了使条文简化,不要没有必要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详细犯罪判决需要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详细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假设说法定刑在没有详细适用以前还是无法确定,既然如此那,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可以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刑法法条的结构?

刑法条文的构成:刑法典分则体系差不多由规定详细犯罪和及其法定刑的条文组成。

详细如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当中,前半部分即为罪状,后半部分即为法定刑。

刑法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2个部分组成。例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是法定刑。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详细犯罪条文对详细犯罪基本构成特点的描述。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详细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法还有针对机关、诉讼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反映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拥有各自不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设我们把每种犯罪的详细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得出来每一个分则条文实际上唯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某种犯罪详细状况的描述。唯有满足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法,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故此,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觉得该种犯罪不用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完全就能够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作了具体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详细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的”,等等,需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按照罪名的不一样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一样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详细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其实就是常说的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可以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主要内容。

  详细罪名是指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名称。详细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详细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有意或恶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详细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自不同的详细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种罪名。类罪名与详细罪名当中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纯粹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主要内容,也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有意或恶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产生的,单一罪名在使耗费时长一般不会出现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或者不一样的犯罪对象,既可按行为方法的不一样或者犯罪对象的不一样分别确定罪名,也可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法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就算在各种行为方法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可以概括使用而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当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质上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以他方式通过欺骗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一样的行为方法,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或者采取几种行为方法,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当中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 3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 8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面说的九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一样情况,从九种刑罚方式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式既可以是一种,也可是几种。

  法定刑表达了国家针对犯罪行为还有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因为社会是变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变动的,立法者会按照社会的状况通过更改刑法的方法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不管法定刑怎样进行更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的相关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不是确定还有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唯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非千篇全部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拥有不一样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就算是两个同一种犯罪当中也是有各自不同的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可以适用一种刑罚方式予以处罚,明显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已经在越来越少被采取。

  2.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需要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式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符合合。我们国内刑法中没有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相关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很大的裁量幅度,方便审判机关按照犯罪人的不一样情况适用不一样的刑罚是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取的形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一样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内部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式,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非常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所得数目金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方法是为了使条文简化,不要没有必要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详细犯罪判决需要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详细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假设说法定刑在没有详细适用以前还是无法确定,既然如此那,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可以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报考刑法学的研究生要考什么科目?

  刑法学的研究生即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一种,刑法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的专业。  法学研究生考试科目:  法学硕士考试科目一:涵盖:宪法、法理,各占75分  法学硕士考试科目二:涵盖:民法、刑法,各占50分;民诉、刑诉,各占25分    法学硕士考试科目指定考试教材: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 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焦洪昌主编  《民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新版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版王卫国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 2月版宋朝武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版樊崇义主编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月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  《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月版曲新久主编    这当中必读考试教材为: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 6月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焦洪昌主编  《民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新版江平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 2月版宋朝武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  《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月版曲新久主编  必读考试教材就是考试范围的划定,因为政法每一年的题是不会超过指定考试教材的范围,故此,只要看好指定考试教材通过本次考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针对指定考试教材的学习一定要参照2023真题,从真题中找出题方向和出题思路。

刑法多久修正一次?

未必,按照确实需才会有变化。

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应是1954年宪法颁行后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班子启动的。这个班子于1957年6月28日写出第22稿,于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随后因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未能发布。

我们国内《刑法》自1997年颁行以来,共修正了九次,分别是:

1999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一)

8月的刑法修正案(二)

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

12月的刑法修正案(四)

2月的刑法修正案(五)

6月的刑法修正案(六)

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

2022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

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版本?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此后又通过了四个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1999年12月25日颁布。

刑法修正案(2) 8月31日颁布。

刑法修正案(3) 12月29日颁布。

刑法修正案(4) 12月28日颁布。故此,说我们国内刑法经过了两次修订,此后又通过了四个修正案。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共有4个版本,这当中:1979年7月1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开展,后面分别于1996年、 、 三次作为补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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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年以前的毕业生还可以参与法考吗? 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考试后面,政策作对应的调整。 4月以前获取的非法版或者非全日制本科是可以参与法考。你这个19年以前,究竟是自 4月,还是至 ~ 当中,假设...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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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