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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法律规范有哪几种,婚姻法解释2018年1月18日

时间:2022-09-1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法考培训课程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有哪几种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有哪几种?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   (1)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大家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权利的。

如“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命令性规范。

是指规定大家一定要做或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是一种积极义务性规范。

婚姻法的大多数规范属于命令性规范。

如“结婚一定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可以早于22周岁,女不可以早于20周岁。

”   (3)不允许性规范。

是指规定大家不可以做什么或不允许大家做什么的规范,也是规定大家一定要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也可以称为消极义务性规范。

如“不允许重婚。

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允许家庭暴力。

不允许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解释2023?

《民法典》(2023.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这个时间段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默认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新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信息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12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满足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没有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需要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之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以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没有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涵盖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涵盖: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不允许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暂时还没有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需要依法作出判决;相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出现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单独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可以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需要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这个时间段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需要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关“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相关规定,需要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日生活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平日生活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要平等协商,获取完全一样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可以以不一样意或不清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清楚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这一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尚在学校念书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满足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该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要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要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途中,请求停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觉得需停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停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告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担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针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独自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需要区分以下不一样情况:

(一)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设被告不一样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这个时间段提出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外单独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第二天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有关对拒不执行相关探望孩子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和单位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可以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更改后已经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全部适用更改后的婚姻法。此前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更 正

现对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相关问题,更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法释〔2023〕30号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23〕31号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详细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解答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当事人请解答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这个时间段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核查验确属无效婚姻的,需要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能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核查验确属无效婚姻的,需要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需要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针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需要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管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面说的财产分割协议出现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需要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相关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取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实质上获取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取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目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面说的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目金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上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还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完全一样后,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默认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故将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都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完全一样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一样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默认为我们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取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获取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获取的,需要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取房屋全部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暂时还没有获取全部权或者暂时还没有获取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要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取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需要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需要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的新说法: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孩子名下的,可以按照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默认为只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8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孩子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需要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才能够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担负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需要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的共同债务担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能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在采用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目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 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7月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2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新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信息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12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解释:

新的婚姻法都拥有什么规定?

婚姻的法律新规定。婚姻的法律新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详细新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婚姻的法律新规定,增多了离婚这个时间段的30天冷静期,针对协议离婚的,一定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才可以办理离婚;

2.

婚姻的法律新规定,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保护力度加大;

3.

婚姻的法律新规定,针对离婚退彩礼有了新的相关规定;

4.

其他有关婚姻方面的新规定。

新婚姻法的制定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原则。

并制定6项不允许性规定:不允许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允许重婚;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允许家庭暴力;不允许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广义抚养的概念与特点?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当中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当中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详细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当中特别是夫妻当中依法出现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当中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孩子,外孙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假设亲哥哥已经成年,无其他亲属,亲哥哥可以作为抚养人。假设亲哥哥未成年,则不可以作为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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