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报告现目前还有收到执行公告那天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释义】
本条为新增条款,增多了财产报告制度,以便更好地掌握并熟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获取有关财产调查的线索,防止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实践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实际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拒不履行交付的义务。因为这个原因,更改后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报告现目前还有收到执行公告那天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假设其财产报告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或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用罚款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核查验,异议成立的,需要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一样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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