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什么时候开始背诵,法考冲刺背诵顺序口诀

法考具体是什么时候启动背诵?
建议早一点半年到4个月,因为内容非常多,需反复学习几遍。
法考冲刺背诵顺序?
法考有8项内容,应先背诵民法,民诉等,后其他
经济法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标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一定要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唯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形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可以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可以加附粘单,粘详细内容记录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需要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假设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法 一般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在内容框中填写。票据法大多数情况下依然不会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需要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假设未记载背书日期,默认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一定要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没必要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没必要向票据债务人发出公告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依然不会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担负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法转让票据权利,可以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非常的制度来保证票据受让人的权利,第一,受让人只要能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完全就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没必要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以此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当中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获取。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以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担负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些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可以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需要担负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需要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达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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