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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规则全文,刑事诉讼法281条是什么内容啊

时间:2022-09-1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大纲 法考培训课程
刑诉规则全文

刑诉规则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达到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的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开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证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担负对应司法责任。

刑诉规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达到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的统一,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则。

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出席法庭、非常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帮助等17章70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12月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12月3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立 案

   第一节 立案审核查验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九章 侦 查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辨 认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节 通 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核查验逮捕和审核查验起诉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三节 审核查验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核查验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七节 审核查验起诉

   第八节 起 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二章 非常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核查验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七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帮助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达到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的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开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证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担负对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要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按照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需要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要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报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要、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向检察长报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按照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需要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按照需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担负对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检察工作需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需要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查核验。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长不一样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觉得决定错误的,需要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需要执行。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由不一样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需要另外单独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核查验逮捕和审核查验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九条 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针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偏。

  下级人民检察院待遇上级领导干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需要执行。假设觉得有错误的,需要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做好认罪认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帮助侦查。针对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相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直接立案侦查的,需要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还有需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不是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加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觉得案情重要、复杂,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需要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觉得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和对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觉得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将监察机关管辖的对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需要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假设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假设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针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开展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开展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促进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假设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哪些人民检察院都拥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核查验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协商完全一样。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核查验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与对应的公安机关协商完全一样。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还有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途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需要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需要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有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需要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需要记录在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核查验或者调查,觉得检察人员满足回避条件的,需要作出回避决定;不满足回避条件的,需要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途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告后,人民检察院需要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需要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可以参与。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需要回避,自己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需要决定其回避。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需要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需要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需要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和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五条 参与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可以承办该案的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是在审核查验起诉阶段参与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所获取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不是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按照案件详细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所获取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不是有效,由检察长按照案件详细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不是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按照案件详细情况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请来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请来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途中,需要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需要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详细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用强制措施时,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假设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取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假设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取得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需要纪录写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号码告知的,需要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需要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四十一条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和审核查验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需要自发现那天起三日以内书面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公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帮助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属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查明拒绝的因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外单独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外单独委托辩护人的,需要书面公告法律援助机构另外单独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公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需要及时登记辩护人的有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及时公告、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需要检查核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检查核验其居民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办案部门需要予以帮助。

  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需要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涵盖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核查验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需要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四十八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核查验并作出是不是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能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达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具体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因素没办法及时具体安排的,需要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具体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需要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针对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帮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法,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觉得公安机关在侦查这个时间段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需要及时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觉得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需要予以调取;觉得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需要决定不能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途中,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审核查验。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需要及时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觉得需收集、调取证据的,需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能收集、调取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按照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相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需要及时进行审核查验。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五日以内作出是不是许可的决定,公告辩护律师;不能许可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途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需要及时具体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需要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见需要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需要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部门需要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标、来源及内容等情形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需要纪录写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号码告知的,需要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需要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很多或者无法确定,没办法以上面说的方法逐步一个个告知的,可以公告信息告知。没办法告知的,需要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需要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需要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这当中一人。告知时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需要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能受理或者对不能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能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需要公告而不公告法律援助机构为满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一样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公告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时间、地址位置及时公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途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针对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需要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公告相关机关或者本院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偏。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开展、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接受并马上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需要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很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还有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需要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需要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还有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以证据为按照。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要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核查验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当中的联系、是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查验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需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拥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途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满足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途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满足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六条 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需要依法排除,不可以作为移送审核查验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还有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需要予以排除:

  (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式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很难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自己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很难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取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供述。

  第六十八条 对采取刑讯逼供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后面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一样的重复性供述,需要一并排除,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除外:

  (一)侦查这个时间段,按照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可以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更改替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这个时间段,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还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需要予以排除。

  第七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满足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可以补正或者没办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需要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需要予以审核查验。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对重要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需要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整个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需要及时公告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觉得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需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可以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址位置、方法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受理并进行审核查验。按照现有材料没办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需要及时公告公安机关。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核查验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需要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开展犯罪行为的,需要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需要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针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偏意见。针对需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需要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觉得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第七十五条 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查验:

  (一)觉得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获取,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翻供,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要、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人民检察院经审核查验觉得不可以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有关供述不可以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核查验逮捕、移送起诉时,需要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核查验。

  第七十六条 针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获取,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途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有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相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要公开内容的,公诉人需要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具体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的,公诉人需要向法庭作出说明。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觉得第一审人民法院相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核查验、调查结论致使第一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途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核查验。针对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需要马上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主动采用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建议法庭采用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不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用针对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需要另外单独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独自成卷。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用保护措施,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八十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核查验逮捕、审核查验起诉这个时间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需要给予补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 10月16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规则》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

刑事诉讼法281条是什么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或重要嫌疑分子,假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已经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没办法防止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危险性的,需要予以逮捕:

(一)可能开展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开展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作为是不是可能出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需要公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没办法公告、法定代理人不可以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公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觉得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需要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法区别?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细化,刑事诉讼规则把刑事诉讼法的每个条款都细化成各个步骤,使执行起来更方便。

刑诉主观题查法条吗?

碰见专业的法律名词你可以查一下,假设在试题产生了你没接触过的法律条框了也许会运用到查法条。但是,目前主观题也是在电脑上题目作答,在试题的右下角就有查法条的辅助工具。但是,我认为用到的几率不大,因为目前国家提倡法治建设,需有法律资格,因为这个原因门槛放低了些。

答案是肯定。只要花时间去研究,就可以发现,2023真题基本上都是根据对应司法解释去出题。(不要忽视这段话,法条越看越认同)这方面没有准备,建议主观题要报班,花钱买研究时间,吃老师做好的现成饭。我们国内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就是2023、2023主观题使用的纸质版,上面被我画的像鬼一样。初我对看法条是嗤之以鼻,后来发现,法条是一切出题的根本。是理顺体系的好帮手是划定考试范围的标杆。故此,抽时间看法条是一定要的。

主观题看法条的办法,就是拥有一定基础情况下,从头到尾过一遍。而培训机构的老师,会重点画了一遍。正常一个民法全部重点2个半小时就讲完了。到那个时候,每听一个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大脑就可以立马跳出来对应的知识。书烂熟如胸是通过法考的必要条件。非常是重点的法条,刑法人身犯罪,财产犯罪是有记忆技巧的,详细的参考方鹏法条记忆法。民法体系内容繁多,目前统一用民法典汇合了,重组了。需重新记忆一遍。商经一定要买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的,程序法刑诉是多,厚,复杂的法条大集合,还有高检解释和高法解释,我整整看了3天3夜,另外又反复学习多次,小蓝本也从头打了一遍。是下功夫大的一门部门法,然后民诉和行诉就轻松多了。

主观题考场上,唯一能救你的就是法条书或者电子法条,而且,用法条语言去题目作答是稳妥,靠谱的,刑法请参看方鹏的法条迅速翻阅法,法条永远是规范简练贴切的语言表达。熟悉法条是通关的必要条件。

有关早一点进主观题考场,可以拿纸质法条,因为 的主观题人员数量比 人员数量多,每个考场的主观题法律法规纸质法条不够,故此,唯有早一点进考场的学员才有机会拿到。

假设 也是如此,既然如此那,请早一点进考场,还有电子法条没有索引,翻阅起来很不便,故此,熟悉法条是法考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记住,法考不纯粹唯有刷案例分析题,也需法条的浸润。

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哪个简单好学一点点?

实话实说,都拥有点难,诉讼法涉及程序公平,民刑两个科目理论难度大,譬如刑法,我上本科时就整整研究了半年,难度主需要在罪数和共同犯罪上,因果关系也挺难的,民法涉及的方面太多,而且,是另一种思路,刑诉难度稍小,但有关的理论和规定实在是又多又杂,据可靠消息,本来难度不大的民诉,因为明年有不少新规定,故此,难度势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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