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阶层理论,定罪体系与定罪方法关系的区别

刑法四阶层理论?
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默认为不一样体系时,就说明了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故此需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重点区别。
随着近几年来对阶层论的讲解,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多多少少对阶层论有很多了解;就算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清楚阶层论的基本内容。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详细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技术不是唯有一种,而是各种多样。
故此就算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后面,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况且,阶层论并没有大家所想象的既然如此那,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定罪体系与定罪方式关系?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
定罪方式:三段论堆理
在三段论推理中,刑法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按照案件事实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那就是刑法学的两个主要任务:1是如何解释法律规定(大前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2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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