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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法条,民诉法的第三人

时间:2022-10-2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大纲 法考培训课程
民诉法法条

民诉法法条?

答,民诉法是 更改,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该法共有四编27章284条。第一编总则,共有十一章118条,涵盖任务适用范围证据送达审判组织迴避等。第二编审判程序,共有七章105条,主要涵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非常程序和监督程序等。第三编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有四章35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非常规定,共有五章29条。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与人

四、证据

五、这个时间段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非常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非常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按照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要涉外案件,涵盖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员数量很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可以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哪些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暂时还没有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哪些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址位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址位置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址位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质上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互联网方法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互联网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法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设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标地、保险事故出现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开展地、侵权结果出现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互联网侵权行为开展地涵盖开展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出现地涵盖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这个时间段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导致的诉讼,由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导致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质上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涵盖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按照管辖协议,起诉时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可以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质上联系的地址位置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署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清楚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出现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这个时间段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可以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可以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核查验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多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审核查验。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都是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都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需要逐级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按照,结合我们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质上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12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 2月4日起施行。

现在版本为按照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民诉法第三人完整版?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标;

1、维护和谐的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一样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一样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出现。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帮助原告的主张,帮原告胜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帮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一样。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标依然不会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己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样。不一样的方面是:(1)唯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担负民事责任时,该第三人才可以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汇票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借贷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中,民间借贷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类型纠纷系非票据纠纷。这种类型纠纷中原、被告形成借贷合意后,原告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二)买卖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在民间票据贴现中,典型的就是票据的买卖。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数量多的也是这种类型纠纷。这种类型纠纷中,原告持有的证据时常是被告出具给其的收条或欠条,载明内容是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承兑汇票,于确定时间归还原告贴现款。

  (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因为票据的流通环节多,在民间票据贴现途中,票据的流通既有不满足《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也有满足《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很小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民间票据贴现中票据部分流通环节的不规范,还有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固有缺陷,进行虚假的公示催告,损害合法持票人的权益。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常是票据的正面复印件还有上手出具的交付票据的证明。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立案审核查验是形式审核查验,因为票据无因性的特点及票据转让的性质属于单方式律行为,真正的持票人若自己不主张权利,其他的票据关系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依然不会清楚票据后持有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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