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考出题老师是谁,刑法129条第二款

刑法法考出题老师是谁?
司法考试刑法出题老师张明楷 张明楷,教授,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后改名为中南财经大学, 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
刑法129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3月1日起施行。
很高兴能为你回答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9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此,针对公务用枪的人员,但凡是丢失枪支弹药一定要马上汇报,及时追回,避免导致重要伤害。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关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针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来没有止息过,这不管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还有对行为人的人权保证等方面都是很不利的。
答: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带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要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出现重要飞行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出现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有关此罪我们国内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针对研究很少。对该罪不少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还有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在法院实质上审判中,还得看法官的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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