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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教材重要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时间:2021-09-2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司法考试教材 法考网课试看报名
主体与范围
1.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制作机关公开,但共同制作的信息→牵头制作机关公开;(2)行政机关获取的普通公众信息→保存机关公开,但获取的其他机关的信息→制作或初获取机关公开;
(3)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独立履职的信息→自己负责公开
2.公开的范围
(1)绝对不公开:①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③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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