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与机制
时间:2021-09-2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司法考试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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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4)主动公开范围的适时调整:
①(依申请公开信息→主动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②(依申请公开信息→经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
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2.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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