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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察法实施细则全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对应民法典

时间:2022-11-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教材 法考培训课程
2023警察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警察法开展细则全文?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和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相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详细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开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上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需要留有盘问记录。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公告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针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觉得对被盘问人需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出上面说的决定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必要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患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告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按照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马上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需要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马上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纠纷的要求,需要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需要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需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开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一样职务的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奉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早一点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觉得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按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可以停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一定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公民和组织帮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已经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或恶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还有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需要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定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途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应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2023.07.01)第二十六条是《民法典》(2023.01.0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出现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主要内容没有变化,但也有两处变化:一是将损害进一步明确限制要求为“同一损害”;二是将“损害的出现”改成“损害的出现或者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2023.07.01)第二十六条是《民法典》(2023.01.0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出现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98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阳历是什么时候几号?

1.198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 ,阳历是1986年3月6日 ,星期四。

2.198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干支纪年法记载为丙寅年 辛卯月 己酉日,五行是炉中火 松柏木 大驿土,生肖 属虎,星座是双鱼座,星宿为虚宿(虚日鼠),为24节气惊蛰(3月6日) 的当天,下一个节气为春分(3月21日)。

专利法开展细则2023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细则

  (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 按照 12月28日《国务院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细则〉的决定》首次修订 按照 1月9日《国务院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自不同的手续,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自不同的文件需要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需要采取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需要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自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自不同的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自不同的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自不同的文件,自文件发出那天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那天。

  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需要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点位置不清,没办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信息的方法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信息那天起满1个月,该文件默认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自不同的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后一月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那天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那天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告那天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需要办理的对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核查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保密的,需要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核查验。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核查验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需要及时作出根据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公告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核查验、复核审查还有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本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核查验: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需要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具体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需要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默认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核查验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核查验觉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需保密的,需要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核查验公告;申请人没有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核查验公告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公告进行保密审核查验的,需要及时作出是不是需保密的决定,并公告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涵盖仅实际上施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涵盖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本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奉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途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出现转移的,当事人需要凭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开展许可合同,需要自合同生效那天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需要满足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需要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需要写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点位置、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还有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还有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写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需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需要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样。说明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核查验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处理的技术问题还有处理其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详细开展方法:具体写明申请人觉得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法;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需要根据前款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些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法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整版内容并使他人可以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需要用词规范、语句了解,依然不会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可以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需要涵盖满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需要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独自部分提交,并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需要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需要根据“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可以在附图中产生,附图中未产生的附图标记不可以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需要完全一样。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该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需要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需要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需要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完全一样,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可以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可以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点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标记,该标记需要放在对应的技术特点后并置于括号内,方便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可以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需要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需要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处理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点。

  从属权利要求需要用附加的技术特点,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需要涵盖前序部分和特点部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点;

  (二)特点部分:使用“其特点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点。这些特点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点合在一起,限制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法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法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唯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前。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需要涵盖引用部分和限制要求部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制要求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点。

  从属权利要求只可以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可以以择一方法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依然不会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需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了解地反映想处理的技术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还有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需要提供一幅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点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需要保证在该图变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可以超越300个字。摘要中不可以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可以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没办法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开展其发明的,除需要满足专利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外,申请人还需要办理下方罗列出来的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没有进行提交证明的,该样品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该生物材料特点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需要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点位置、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需要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发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标使用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点位置;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标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质上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需要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需要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需要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保护的主要内容提交相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需要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能表达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需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这当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可以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可以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可以超越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可以超越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可以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相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还有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取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默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默认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默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完全一样的,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没有进行提交该证明材料的,默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涵盖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影响不了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一样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一样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那天起即默认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按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相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一样或者对应的特定技术特点,这当中特定技术特点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奉献的技术特点。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需要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可以超越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一样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需要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以前。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发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发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需要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核查验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核查验、本质审核查验、复核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开展审核查验和审理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查验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成员曾参加原申请的审核查验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一定要涵盖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需要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公告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受理,并公告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乏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乏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满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乏地点位置的;

  (五)明显不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很难确定的。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乏部分附图的,申请人需要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那天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需要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告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需要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没有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可以授予一项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信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需要公告信息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核查验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公告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信息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信息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一样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默认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信息授予发明专利权那天起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涵盖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默认为撤回的,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一件专利申请不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的,需要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更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默认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可以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可以超过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需要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需要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需要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核查验是指审核查验专利申请是不是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不是满足规定的格式,并审核查验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不是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是否明显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是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是否明显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可以获取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不是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是否明显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可以获取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不是满足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将审核查验意见公告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默认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还是觉得不满足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需要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其他文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在内容框中填写不满足规定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将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的审核查验意见公告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发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后,除予以驳回的外,需要马上将申请予以发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需要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更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发布那天起至公告信息授予专利权那天止,任何人都可以以对不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没办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核查验结果资料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相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核查验时,需要公告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本质审核查验请求时还有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本质审核查验阶段公告书那天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更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更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核查验意见公告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更改的,需要针对公告书指出的缺陷进行更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己可以再次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己可以再次更改的,需要公告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更改部分,除很小一部分文字更改或者增删外,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格式提交叉替换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更改,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交叉替换换页。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本质审核查验需要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可以获取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更改不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满足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后,申请人需要自收到公告那天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信息。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默认为放弃获取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核查验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信息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需要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满足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公告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默认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信息、专利单行本中产生的错误,一经发现,需要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信息。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核审查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请求复核审查的,需要提交复核审查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需要附具相关证据。

  复核审查请求不满足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不能受理,书面公告复核审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审查请求书不满足规定格式的,复核审查请求人需要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核审查请求默认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核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的复核审查公告书作出答复时,可以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更改需要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核审查公告书指出的缺陷。

  更改的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需要将受理的复核审查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核查验部门进行审核查验。原审核查验部门按照复核审查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需要据此作出复核审查决定,并公告复核审查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进行复核审查后,觉得复核审查请求不满足专利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需要公告复核审查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核审查请求默认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更改后,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觉得仍不满足专利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需要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核审查决定。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进行复核审查后,觉得原驳回决定不满足专利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或者觉得经过更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需要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核查验部门继续进行审核查验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复核审查请求人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核审查请求。

  复核审查请求人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核审查请求的,复核审查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需要向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需要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详细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可以获取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满足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不能受理。

  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面,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不能受理。

  以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没有进行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不能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满足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默认为未提出。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天起1个月内增多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增多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可以不能考虑。

  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需要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公告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核查验公告书;期满未答复的,影响不了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核查验途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更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可以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可以更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可以更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七十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需要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公告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址位置。当事人需要在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公告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作答复,并且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默认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核查验程序中,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可以延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默认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核查验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觉得按照已进行的审核查验工作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核查验程序。

  第五章 专利开展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开展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开展其专利的方法或者规模不可以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式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获取专利权的药品是指处理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式直接取得的产品,涵盖获取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还有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需要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影响不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需要公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需要同时满足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相关国际条约有关为了处理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目金额的,当事人需要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可以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请求书那天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公告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法和数目金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根据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没有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法和数目金额的,需要自专利权公告信息那天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低很多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低很多于1000元。

  因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需要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没有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法和数目金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开展发明创造专利后,每一年需要从开展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小于2%或者从开展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小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面说的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其专利的,需要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小于百分之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有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质上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拥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这当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出现争议的,由他们的相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途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停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觉得被请求人提出的停止理由明显不可以成立的,可以不停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法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能够让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觉得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觉得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式直接取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清楚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可以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事人请求,可以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发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针对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需要在专利权被授予后面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出现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停止相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停止相关程序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相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相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停止那天起1年内,相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继续停止相关程序的,请求人需要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停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相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用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帮助执行公告书那天停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相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用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相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停止相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核查验、本质审核查验、复核审查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还有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方罗列出来的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相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开展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开展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点位置的变更。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发布或者公告信息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本质审核查验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本质审核查验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发布后的驳回、撤回、默认为撤回、默认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还有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开展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开展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信息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还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根据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缴纳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发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本质审核查验费、复核审查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信息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时间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自不同的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自不同的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法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需要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还有缴纳的费用名称。不满足本款规定的,默认为未办理缴纳报名费用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天为缴纳报名费用日;以邮局汇付方法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纳报名费用日;以银行汇付方法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质上汇出日为缴纳报名费用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纳报名费用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需要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公告书那天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发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默认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需要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本质审核查验或者复核审查的,需要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信息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需要在上一年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公告专利权人自需要缴纳年费期满那天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根据每超越规定的缴纳报名费用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没有及时缴纳的,专利权自需要缴纳年费期满那天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需要在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时间限请求费需要在对应期限届满那天前缴纳;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需要自提出请求那天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自不同的费用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章 有关国际申请的非常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默认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默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没有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取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发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和发明人的姓名,上面说的内容需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完全一样;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面说的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故将他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发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公告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默认为撤回。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默认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没有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根据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满足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更改,申请人要求以经更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核查验的,需要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更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这个时间段内没有进行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更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考虑。

  第一百零七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需要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没有进行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默认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还有在该文件中的详细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需要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默认为没有进行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默认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需要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默认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需要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默认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进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默认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早一点处理和审核查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需要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需要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暂时还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更改。

  要求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在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发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信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以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本质审核查验阶段公告书那天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告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默认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要求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核查验觉得满足专利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需要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发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需要发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发布的,自国际发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发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那天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发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发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核查验单位觉得国际申请不满足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致使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核查验,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核查验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觉得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核查验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需要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核查验的部分默认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相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默认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告那天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不是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根据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因为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过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发布或者公告信息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默认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那天起满2年后不能保存。

  已放弃、宣告都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那天起满3年后不能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自不同的手续,需要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点位置、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和代理人姓名的,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相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需要使用挂号信函,不可以使用包裹。

  除第一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自不同的文件、办理各自不同的手续的,需要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需要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种申请文件需要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依然不会得涂改。附图需要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需要均匀清晰,依然不会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需要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需要横向表达。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核查验指南。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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