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链六个规则,九种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链六个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是指唯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可以为法庭采纳。既涵盖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涵盖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三)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唯有根据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一定要予以排除。
(四)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按照的规则。主要涵盖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
(五)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可以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可以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提高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好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法记载的主要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好证据。
九种刑事证据?
第一刑事证据为8中,不是9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涵盖: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
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全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察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调查及诉讼活动,涵盖立案、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过程。
二、遵循法定程序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核查验、应用证据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核查验、核实和认定证据。
三、证据概念、种类
凡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一定要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四、证明对象
需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涵盖:
(1)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存在;
(3)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开展了犯罪行为;
(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标、时间、地址位置、手段、过程、后果还有其他情节;
(5)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共同犯罪还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7)相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8)相关管辖、回避、推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9)其他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
五、免证事实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实不用证明:
(1)大家现在都知道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国内法律及其有效解释。
六、推定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
(2)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4)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记载的事实。
七、举证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担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机关需要全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并按照法庭要求提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担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担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负有举证责任。
八、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不仅需要做到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而且,一定要排除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
(1)现有证据不可以完全涵盖案件事实;
(2)有情况表达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可能存在,且不可以排除;
(3)存在按照常识可能出现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
九、证明效力
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运用证据需要遵守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假设可以收集原始证据的,一定要收集原始证据。
十、全面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要全面收集、客观制作可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起因、动机、目标、时间、地址位置、手段、过程、后果等的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防止片面重视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倾向。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需要依法收集可以证实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自不同的证据,不可以隐匿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还有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需要仔细核查;对相关证据,不管是不是采信,都需要认真记录、好好保存,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十一、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
收集物证、书证时,需要制作提取、扣押笔录,必要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拍照。在搜查、勘验、检查时发现物证、书证时,需要通过搜查笔录或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物证、书证的特点、来源及其扣押情况。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需要附有有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应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因素;有关笔录、清单需要注明物品的名称、特点、数量、质量等。
对物证、书证来源及提取、扣押情况有争议的,由物证、书证收集者或者提供者进行证明。
十二、物证、书证的收集
调取物证需要调取原物。原物不可以搬动或者系易损坏、消失、变质及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因保密需不可以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或制模。对原物拍照、录像及制模需要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点。
调取书证需要调取原件。获取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档案材料管理等限制很难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址位置、提供人姓名、单位等。书证有修改迹象不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可以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物证照相、录像、制模和调取书证复印件的,需要对不可以调取原物、原件的因素、复制的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址位置做出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物证、书证持有人或持有单位相关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物证、书证的固定
物证、书证需要交当事人或者证人辨认,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对现场遗留与犯罪相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需要进行 dna、指纹等鉴定,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对应生物检材、生物特点、物品等进行比对。鉴定,需要全面、科学,并穷尽鉴定手段。
依法需要返还的物证,需要制作足以反映原物性质、特点、数量的照片、视频或者复制品。
十四、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
第一次询问证人、被害人时,需要告知证人、被害人相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询问证人、被害人需要很小一部分进行。询问未成年证人时,需要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适合成年人到场,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适合成年人是不是到场。
询问笔录的制作、更改需要满足法律及相关规定,需要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址位置,并交由证人、被害人阅读后签字确认。没有阅读能力的,需要向他宣读。按照案件需,询问过程可以同步录音、录像。
十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
被调查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满足法律及有关
第一次讯问时,需要告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需要完整记录被调查人(入党信息、工作履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犯罪时住址、有无前科等情形。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适合成年人到场,并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适合成年人是不是到场。
讯问笔录的制作、更改需要满足法律及相关规定,需要注明讯问的详细起止时间和地址位置,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后签字确认。没有阅读能力的,需要向他宣读。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要犯罪案件,需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需要整个过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可以选择性地录制,不可以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需要在看守所内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需要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需要满足法律及相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担任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对应辨别能力或者不可以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安、司法机关辅助人员在各自机关管辖案件时;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需要客观、全面、具体、准确、规范,可以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文章主体需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涵盖与犯罪相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形,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还有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第一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勘验、检查现场时,需要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因为客观因素没办法由满足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需要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有关活动进行录像。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需要说明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不是矛盾等。
十七、辨认笔录
辨认需要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二人。辨认前需要不允许辨认人与被辨认对象见上一面。
辨认时,需要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点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侦查人员不可以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活动需要很小一部分进行。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可以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一类型物品不可以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可以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点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需要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需要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十八、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获取、保管、送检需要满足法律及相关规定,并与有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主要内容符合。
刑事证据突袭的相关规定?
从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假设一方采用证据突袭的策略,因为刑事诉讼本身没有举证期限的严格规定,只在庭上说明理由。假设理由成立确有必要,既然如此那,法庭会准许呈堂。但与此同时,另一才可以以申请休庭以便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
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你冒着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进行证据突袭,好不容易法院允许呈堂,人家还可以申请休庭。,
第一是法条,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需要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需要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没有进行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相关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需要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对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默认为未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人民法院需要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需要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以准备反驳新证据。
刑事八大证据审核查验方式?
证据种类是指按照证据事实内容的各自不同的外部形式对证据所做的分类。证据种类其实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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