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几次,2020年民事诉讼法53条

民法典更改几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开始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首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没有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有关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6月,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们国内已更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月, 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重要的“第1个步骤”。
8月, 各分编草案第一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当中涵盖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2个步骤”。
12月、 4月、 6月、 8月、 10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12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第一次亮相。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12月28日至 1月26日 ,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时间段,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5月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马上就要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后阶段。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达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中国目前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制计划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至今没有更改过。
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化?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会在 1月1日开展。本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更改调整26个条文,这当中13处更改是为与民法典有关规定表达衔接完全一样,另外20处均与马上就要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更改。
两年以前,也即 12月28日,本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有关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省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授权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试点这个时间段,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根据《授权决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需要更改完善相关法律”。
现目前,试点马上就要结束,针对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经过全面征求意见、详细周延论证,有必要上升为制度成果。
民事诉讼法有12种变化
01.新增 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化:
(1)《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按照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高人民法院有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按照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 11月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按照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02.修订法律法规:
(1)《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3)《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4)《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
(8)《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
(9)《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03.删除法律法规:
(1)《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高人民法院有关审核查验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3)《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有什么更改?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涵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写尽个体权利密码,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这当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物权编中引入居住权、明确不允许性骚扰等,被觉得是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交付表决前,按照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相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更改,这当中本质性更改40余处。
例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用断水、断电等方法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导致严重影响。对这一,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多了不允许性条款。又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法对他人开展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担负民事责任。后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法”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法”。
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设置离婚冷静期;
性骚扰要担负赔偿责任;
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见义勇为免责;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不允许高利放贷;
保护个人信息;
一、民法典有什么改动?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非常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们国内离婚率比非常高。有部分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不是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担负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拥有,有部分还非常严重。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2023民法典修改姓名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需要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民法典》改名字规定是什么?
假设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骤:第一,需和孩子生父协商,并且需要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假设孩子满10周岁,还要有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假设孩子已经满18岁,需征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带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可以给孩子改姓更名的。不然,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一样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想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需要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我们国内还有明文规定: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变更孩子姓氏问题的复函》的相关精神,针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而这当中一方要求变更孩子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获取孩子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孩子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为这个原因,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独自修改的,就算修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后一点,就算孩子改了姓,父亲也一定要给孩子抚养费。
二、离婚后孩子户口能迁到女方名下吗?
根据我们国内《民法典》之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假设孩子归父或母一方抚养,这一方需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假设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既然如此那,孩子的户口就不用迁出。
(一) 假设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带的材料是:
1、离婚证;
2、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假设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 假设父母视起诉要法院离婚的,需准备的材料是:
1、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2、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3、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就可以。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按照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改姓名的,但是,改名字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假设年龄比较小,是需其监护人带上有关的一部分材料到当地的派出所来进行修改的。当然了,假设孩子已经成年可以自己去修改姓名。
修改姓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没有十八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自己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自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更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这个规定不归民法典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规定》第18条中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没有18岁是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自己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自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规定》第17条中规定,自然人更改姓名由需修改名字的自己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1月21日民法典的更改说明什么?
说明了尊重人权,重视民生。
2023民法典与新婚姻法?
2023不会有新的婚姻法了,一个方面原来的婚姻法已经在 废止。婚姻关系出现的各自不同的法律纠纷,都按照新颁布的民法典来处理。民法典讨论了多年才出现,也不会随便更改了。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不允许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允许重婚。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允许家庭暴力。不允许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需要敬老爱幼,相互帮,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不允许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允许重婚。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允许家庭暴力。不允许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需要敬老爱幼,相互帮,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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