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处罚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环保法处罚标准2020是怎么规定的

环保法处罚标准2023是咋规定的?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那天的第二天起,根据原处罚数目金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原因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环境保护的实质上需,增多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越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责令其采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多项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认真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获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恶意修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不允许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担负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还有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需要与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候效这个时间段为三年,从当事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相关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一)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需要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取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事故还有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导致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没来得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恶意修改、伪造或者指使恶意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需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内《环境保护法》第59条当中是针对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环保法处罚标准的相关规定当中,国家针对污染环境的一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假设说构成犯罪,是需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假设情节较轻,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半个月以下的拘留,另外还需要进行罚款的,还针对这样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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