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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公务员湖北司法警察报考条件,普通人可以考公务员吗?

时间:2022-09-1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2023公务员湖北司法警察报考条件

2023公务员湖北司法警察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大多数情况下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 7月22日这个时间段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后出生)。这当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年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0周岁(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23〕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23〕140号文件修订)。这当中,报考公安、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人民警察职位还有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职位的,还须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23〕82号文件印发)。此外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达到体能测评标准(人社部发〔2023〕48号文件印发)。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者以上学历。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还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可以报考。

普通人可以考公务员吗?

可以的。目前公务员考试是很公平公开公正的,只要满足考试报名条件完全就能够报考

任何人只要满足公务员的考试报名条件完全就能够直接报考,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湖北公务员报考的基本条件( 湖北考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6日至 7月16日这个时间段出生),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8年7月16日以后出生)。这当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7月16日至 7月16日这个时间段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3年7月16日至 7月16日这个时间段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聘考试职位想求的专业条件。

二、不可以报考的主要情形( 湖北考考试报名条件)

1.现役军人不可以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还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可以报考。

3.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23〕31号),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可以报考试录用公务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考湖北公务员的详细要求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还有其他详细的要求,例如:

1.专业要求:按照职位表中招聘考试职位想求的专业条件。

假设职位表上的专业与自己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一字不差的岗位,既然如此那,不需要怀疑你满足这个职位的专业要求。职位表中有部分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没有很详细,只是注明要求某一大类或是某几大类,例如管理类、法律类、经济学历,而时常这些一大类包含十哪些甚至几十个详细的专业,故此,学员只要找到自己所学专业属于哪一大类,既然如此那,你就是满足这个职位的专业要求。

假设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所学专业不包含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中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样,须由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到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样,但课程基本一样,属同一专业,并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材料复印件还有自己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核审查时一并提供审查核验。

2.学历方面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是一定要的。其次按照职位表中招聘考试职位所需的学历方面的要求。如,招收录取职位表中要求限本科学历的,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

3.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省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和设在省级的企业,省管企业总部机关,不包含)的工作经历。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离开学校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与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作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人员的就业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社会实践经历,不可以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道的那天开始计算。“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道的那天开始计算。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开始时间开始计算。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开始计算。离开学校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与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自报道的那天开始计算。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那天开始计算;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时间开始计算。

您好,只要满足考试报名条件,都能进行报考参与

年龄要求:18-35周岁

学历方面要求:高中或者以上(人民警察岗);大学专科或者以上(除警察以外的岗位)

户籍要求:公务员国考部分小部分限本省或本地户籍,公务员省考小部分不限户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当然可以考,只要满足公务员的考试报名条件,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期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噢,想要清楚更多公务员考试具体内容及报考指南,请关注珠海华图教育,图图为你准时答疑!

韶关华图为你解答~

普通人当然也可考公务员了,只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就可以: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他国籍人员不在招聘考试范围内。

2、公务员考试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宪法人员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标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是不是具有良好的品行大多数情况下将在考察环节进行审核查验,唯有良好的品行才可以加入公务员队伍,才可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详细的身体条件将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反映。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这一点军在职位表中,各职位要求中进行反映,每个职位的详细要求需具体查看职位表中每一栏。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学历是公务员考试的低学历方面要求,在公务员考试中,对学历划分很详细,需使用高学历报考。如研究生不可以使用本科学历报考,本科不可以使用大学专科学历报考,从而类推。

如相关于公务员考试的其他疑问,欢迎继续特别要注意关注韶关华图教育~

湖北村两委候选条件?

2023村两委换届新消息:2023村两委换届新规定参选者年龄为18周岁,且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参选者户籍在本村,为本村村民;2023村两委换届新规定,参选者未必是党员,但个人能力突出,在村子里面有一定威望;参选者个人品德高尚,为人处事大方得体;参选者具备一定能力,如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大学生;

1、2023村两委换届新规定参选者年龄为18周岁,且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参选者户籍在本村,为本村村民;2023村两委换届新规定,参选者未必是党员,但个人能力突出,在村子里面有一定威望;参选者个人品德高尚,为人处事大方得体;参选者具备一定能力,如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大学生;

2、2023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赂、随意承诺的;造谣诽谤、说情打招呼的;寻恤滋事、干扰换届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私分乱发、强行占有的全部从严处理,依2023村两委换届新规定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2023农村换届选举新政策执行“2推1选、3公3无、”一刀切制度。支部书记的出现,地方选举土办法进行推选,即“2推1选”;3公即公平,公正,公开,3无即无公示,无虚假,全都透明流程。

二、什么人不可以作为 村委换届候选人?

1、欺压村民、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黑恶势力等的;

2、思想消极,传播相悖言论的还有患有严重疾病不可以正常工作的;

3、被判处刑罚且表现不好的;

4、加入了邪教组织,从事或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5、有受到过党政纪处分暂时还没有超越相关任职限制期限还有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经在接受调查、监察的;

6、指使或者参加他人以欺骗、贿赂、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拉票的;

7、现任村干部一年中半年以上不履职的还有原村干部近三年内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或者责令辞职的;

8、长时间无理上访或者组织、蛊惑群众上访,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9、道德品行低劣、例如不孝顺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还纹身,涉黑涉恶,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0、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11、其它有关规定。

后要提醒各位考生的是:因为地区差异,详细要求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假设农民朋友满足条件,完全就能够去参选。

“庄家共享农庄”遵守集体土地改革“三权分置”原则,在不改变农民和集体资产产权权属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平台将分散的闲置农宅资源根据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进行优化配置,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达到城乡的空间供需优化匹配,并与村集体合作引入民宿度假,康养体验,文创文旅等绿色产业,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引导和促进城乡文化融合与资源流动,促进市民与产业经营者对乡村人居环境与乡村发展潜力的全新认识,吸引新的产业业态与消费资本投资乡村。通过“共生”性的融入乡村,在尊重当地民俗、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带动乡村经济,以此达到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民增收的目标。

湖北乡村教师2023职称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获取教师资格证。

(2)为人师表,非常在工作作出了非常奉献的老师优先。

(3)对待学生,要乐于帮。把自己的都贡献给学生。

(4)积极探索新的学术,持续性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5)要坚持党的领导,提升自己修养。

(6)其他职则。

湖北计生规定全文?

湖北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加强综合管理,提供高质量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证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担负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相关详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还有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常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需要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查。凡年考查没有达到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查目标的,当年不可以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可以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合适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帮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还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具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根据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互联网,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需要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查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查。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去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需要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需要及时将在办理相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帮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需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需要帮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需要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需要按照受教育者的特点,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需要按照实质上,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具体安排针对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不允许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孩子中有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孩子,另一方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孩子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孩子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孩子时,合法收养的孩子不计入孩子数。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非常行政区居民、澳门非常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同胞,还有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具体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满足本规定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需要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其他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满足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满足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需要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规定所规定的《生育证》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需要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领取《生育证》后才可以生育。因婚姻状况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满足本规定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有意或恶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孩子的。 

       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不允许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有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担负。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详细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一步一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升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获取对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员的资格审核查验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孩子死亡等情况特殊,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避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担负。 

       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具体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与上面说的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具体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一定要具备对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需要严格遵循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见、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致使不良后果的,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允许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避免费治疗。治疗这个时间段,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及时纳入低生活保证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担负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需要登记相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工作者,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施术单位需要在术前检查核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讲解、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三十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证。 

       第三十三条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多产假一个月,其配偶享受半个月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作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需要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相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这个时间段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相关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孩子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小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小于1500元的独生孩子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孩子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孩子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孩子赡养确有困难的,需要给予养老保证,依然不会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详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孩子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孩子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还有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孩子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需要注销其《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孩子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孩子出现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取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要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非常扶助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 

       (二)满足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满足法定生育条件需要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生育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规定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规定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质上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质上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孩子需要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孩子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不满足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生育的,根据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需要予以帮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质上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长不能超出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小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多生育孩子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可以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讲解、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满足本规定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帮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还有觉得行政机关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详细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的实质上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人武专干的入职条件?退伍军人应该如何更稳定的报考入职?

成为一名社区人武专干公务员,大多数情况下是要运用公务员招收录取考试的。

当某社区招收录取人武专干时,报名参与考试,经过笔试考试和面试后,才可以成为该社区的人武专干。人武专干:人武专干,即人民武装专职干事。社区人武专干就是该社区的人民武装专职干事。主要是负责该社区的征兵工作。公务员考试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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