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通法特点,三法系四法域是什么意思

香港普通法特点?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不一样
香港于1841年至1997年这个时间段作为英国殖民地,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普通法(或称:英美法)传统移植到香港,而中国内地为大陆法传统,因为这个原因,中港两地的法律思维截然不一样。
虽然香港主权已经在1997年回归中国,但是,中国承诺香港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法治传统,比如《基本法》第8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规定、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非常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更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86条亦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商业社会需有一套具有预测性的法律规则来调适经济关系,有产阶级期望政府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商业社会发展出普通法系统的因素。
因为普通法地区判案不用遵守成文法条,而是尊重过往判案先例,过往的判例就为社会划定了一条清晰而稳定的法律界限,而普通法地区重要案件又由陪审团判案,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普罗大众,因为这个原因又可以表达社会普通人的心声和直观反应,在相对的程度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由此,遵守判案先例和陪审团制度可以让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即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让社会普适的善良风俗可在判案途中反映,那就是其优势所在。在审理已经有判案先例的案件中,可以由法官遵守过往先例而直接判决。现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都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
而在中国内地这样的大陆法地区,假设产生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则原有的成文法律条文会无所适从,除非针对新形势而重新立法;而普通法地区则可以借助判例来造法,简单而有效。
香港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五)体系庞杂,缺少系统性(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七)重视经验和实质上应用(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三法系四法域是什么?
四法域:大陆、台湾省、香港、澳门,三法系: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台湾省和澳门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
假设采取“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既然如此那,大陆、台湾省、香港、澳门四个法域当中在死刑政策和立法、司法上是不完全一样的。然而从一个中国的死刑废止前景看,这样的冲突不仅不会成为废止或者限制死刑的障碍,反到是会成为一种促进。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已经在努力限制死刑的国家。
香港一共有多少部法律
香港是沿用英美法系,除适用基本法外,还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追溯历史,至少自十五世纪以来,法官判词的纪录已一步一步建立一部分具体的法律原则,规管国家与公民当中和公民与公民当中的关系。现时,起源于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已盈千累万,形成普通法。相关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监禁的权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断的案例中载列。这些权利目前由《基本法》的条文保证。普通法独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全部普通法适用地区,而依然不会限於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除开这点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与审判。成文法香港超过百分之80的现行成文法,全部在本地订立并载於《香港法例》中。香港不少法例都是按照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比如,某规定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谘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规定开展的细节订立规例。中国习惯法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於香港。举例来说,按照《新界规定》(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相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规定》(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国际法现时已有超越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於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以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些,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便帮助解释法例。发展快速的国际惯例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纳入普通法内。
为什么说香港法是涉外法?
《中国涉外法概论》涵盖涉外总论、外交事务、涉外公安、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公证、涉外收养、外商投资企业、涉外经济与技术引进合同、对外贸易、涉外税收和金融、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外工商行政管理、涉外海上交通运输、涉外科技与文教卫生、涉外仲裁与诉讼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内涉外法规建设的新成果。
从特定意义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非常行政区基本法》等一系列我们国内颁布的相关香港非常行政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其他华侨和港澳台事物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属于涉外法的范围。
香港法律属于什么?
英美法系
香港非常行政区作为国家的非常行政区,中央授权香港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这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了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以得到充分达到和保证,香港实行与内地不一样的独立的法律制度是肯定的。总结历次经验来说,香港的法律体系由5个部分组成:非常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非常行政区开展的全国性法律还有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香港的法律是什么法律?
在香港非常行政区开展的全国性法律
在香港非常行政区开展的全国性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非常行政区在当地发布或立法开展。
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的区别?
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的区别主要反映有三点。
一是法律渊源不一样,内地法律体系表现为成文法,而香港法律遵守英美法律体系,表现涵盖制定法和判例法。
二是法言权限不一样;
三是诉讼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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