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什么人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负责任。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员数量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就是常说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该法及开展规定,在不存在非常法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也还是适用《公司法》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三条又进一步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需要满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这里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明确作出了区分,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也还是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为这个原因我理解在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并故将他作为高权力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因素在于《开展规定》的第三十条在这里种情形下不应该得到适用。 然而,我比较疑惑的一点是,在合营企业也还是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是否也还是有设立股东会的空间,什么职权可以放在股东会。 我的一点理解,仅供参考。
什么人不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从上面这些文章内容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在中国大陆举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当中方一定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涵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自然人不可以与外商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唯有外国合作者可以是个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什么?
广义的中外合资有两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形式比较灵活,但很少见)。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
,其人员数量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亦或是董事会选举出现。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要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要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请来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要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请来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平日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成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一定要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完全一样同意,报审核查验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Update:写完答案后试题中增多了哪些问题,那就补充一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区别主需要在于:中外合作形式很灵活,特别在收益分配方面,双才可以以约定不根据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而且,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这都是中外合资不允许的。就我个人的经验看,制造业内超过百分之80都是中外合资,而房地产行业有不少是中外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涵盖什么内容?
这不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
第一,各国对商法的范围,有不一样的理解和界定。其次,商法没有封闭的固定的体系,其范围主要还是看一国的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水平。
在我们国内,已经颁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
我们国内合同法中的买卖、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仓储、行纪、居间等等也可归入商事合同的范畴。我们在确定本课程的体系时,考虑到课时有限和课程计划统筹具体安排等原因,仅具体安排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这绝不算是我们国内的商法仅限于这六种法律
企业法是哪年颁布的?
我们国内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途中出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的的视角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1979年7月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2023/ 修订)颁布,该法律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法性,标志着我们国内公司企业制度走上法制化。
此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86、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23/ 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23/2023/ 修订),与上面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称为“外资三法”,为我们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证。
经过20多年的立法努力,有限公司制度已经在三资企业领域建立并一步一步完善起来,成为我们国内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如何确定?经过协商是不是可以延长?
1、合作经营合同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没有统一的限制性规定。 2、合作期满后,应该由双方按照原合作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是不是续约及如何续约;假设原合作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由双方另外协商确定。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假设成立的是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同意续约的,需要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核查验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需要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核查验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查验批准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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