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时间规定,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规定

检察院早一点介入案件时间规定?
早一点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以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查核验的一个工作程序。早一点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情况特殊下采用的工作方式,并非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早一点介入,须满足以下条件:
(1)需及时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相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早一点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早一点介入的刑事案件时常是会比较复杂且多变的,但是,要提醒并非全部的案件检察院都会早一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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