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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全文2023,行政复议法修订2020

时间:2023-02-0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法考培训课程
行政复议法全文2023

行政复议法全文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偏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核查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与一定程度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相关规定的审核查验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需要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开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后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停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觉得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觉得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觉得满足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证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觉得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核查验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核查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清楚该详细行政行为那天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越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那天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后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他们的相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向详细行政行为出现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核查验,对不满足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能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满足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那天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那天起七日内,转送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能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越行政复议期限不答题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能受理决定书那天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能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需要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这个时间段详细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觉得需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觉得需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核查验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需要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那天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要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那天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可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途中,被申请人不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相关规定的审核查验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需要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需要在七日内根据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需要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这个时间段,停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核查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查验时,觉得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需要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需要在七日内根据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这个时间段,停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核查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查验,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一定程度上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默认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可以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一样或者基本一样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满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时,需要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还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详细行政行为时,需要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对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取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后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时间限多不能超出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出现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需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相关上级行政机关需要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后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能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需要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这个时间段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这个时间段、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法有关行政复议这个时间段相关“五日”、“七日”的相关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律相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与本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公布的《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 修订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偏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一般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

维持决定: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一定程度上的,决定维持。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详细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赔偿决定: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满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时,需要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还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详细行政行为时,需要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对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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