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法的第八条,行政立法的含义及其特征

行政立法法的第八条?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只可以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出现、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非常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还有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定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更改和废止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需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需要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立法的规范内容?
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一样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一样。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带来一定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很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哪些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过相关法制机构审核查验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我们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发布,大多数情况下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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