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需什么条件,勘验检查是指

勘验检查需什么条件?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针对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带来一定不一样。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勘验、检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犯罪全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活动,故此犯罪嫌疑人在开展犯罪行为时,肯定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人人身导致一定的伤害,有的时候,作案人自己也会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伤,在作案人身上,也许留下犯罪痕迹。在有部分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对犯罪现场加以伪装或掩盖,可是就在伪装和掩盖的途中,有可能留下伪装或者掩盖的痕迹。故此,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获取犯罪活动留下的种种痕迹和物品。而对这些证据材料加以分析研究,完全就能够了解犯罪人开展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还有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发现侦破案件的各自不同的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以此为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开展犯罪的地址位置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相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马上公告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需要快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一定要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请来具有针对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需要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相关的各自不同的情况,并及时采用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需要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与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针对重要案件、非常重要案件的现场,需要录像。
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来终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当中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一定要仔细、详细。需经针对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请来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与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都应该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请来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的目标在于确定死亡时间和因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式,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按照。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还有公安部《规定》,针对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公告死者家属到场。检验尸体,需要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尸体检验的情况,需要具体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点、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一定要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请来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可以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假设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但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自己的同意,不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需要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具体记载检查情况和结果,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5.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相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不能出现或者是什么样出现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法还有公安部《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允许一切足以导致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在侦查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不能听到或者看见;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不能完成某种行为;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出现某种情况;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不是吻合完全一样;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
或者不可能留下来某种痕迹;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出现变异;
(7)确定某种事件是什么样出现的。侦查实验,在必要时可以请来相关人员参与,也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与。侦查实验,需要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与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觉得需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与。这一程序的相关规定,他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和提升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偏可能产生的差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的形式。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针对退回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可派员参与。复验、复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并由参与复验、复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勘验检查需什么条件,勘验检查是指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