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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学是什么,涉外法律适用法全文

时间:2022-10-0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法考培训课程
涉外法学是什么

涉外法学是什么?

涉外法学指一门涉及外国的国家与组织、还有国际组织的有关法律的学科。

学习涉外法学,需学习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涉外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文书、涉外诉讼与仲裁、涉外民商法案例研究、涉外民商法综合实训课的课程。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法学专业就业前景比就好,但对外语的要求也比非常高。

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诉讼等一系列方面,但是,后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

涉外法律业务涵盖:国际投资业务、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涉外经济案诉讼和仲裁代理、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涉外律师指拥有律师执业执业资格,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

涉外律师需熟练掌握并熟悉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并通晓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同时又具有优秀的外语表达能力。

涉外法学指涉及外贸出口方面的法学专业。

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非常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一样区域开展不一样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涵盖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需要提供该国法律。

不可以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常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完全一样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主要内容,适用权利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出现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出现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全部国籍国均无常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目前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都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孩子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促进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促进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促进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法,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都是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没有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出现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出现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标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达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能反映该合同特点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很难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出现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根据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出现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出现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出现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能够让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在侵权行为出现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 4月1日起施行。

已经做了十分具体的讲解,涉外的法律关系毕竟不一样意国内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外的法律,保证不违反法律,这样涉外问题的处理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因为这个原因各位考生要很的重视。

一、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非常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一样区域开展不一样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涵盖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需要提供该国法律。

不可以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一种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一样,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部分依据如国籍是国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算是一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法。

我们国内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质上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们国内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质上联系的,我们国内人民法院都应该有管辖权。这里说的实质上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们国内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不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需按中国相关法律处理的诉讼,不可以由外国法院管辖,只可以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民事案件如何认定

1、 《高院有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常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出现、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2、 1月《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出现、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非常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一样区域开展不一样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涵盖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需要提供该国法律。

不可以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选择过程?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一)适用我们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可以适用我们国内民事诉讼法。详细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们国内起诉、应诉,适用我们国内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们国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们国内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经我们国内法院依法审核查验并予承认后,才可以在我们国内领域内出现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们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要遵循我们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针对我们国内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还有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依照我们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还有我们国内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导致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们国内起诉、应诉,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可以以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请来诉讼代理人。在我们国内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才在国订立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有关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我们国内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们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们国内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要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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